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益可以弥补当期发生的经营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
专利优先权可以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一有发明创造,发明人就可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也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在先申请”原则。过迟申请专利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很容易造成被别人抢先申请的局面。另外还有一些专利技术窃贼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窃取技术成果,抢先申请专利,甚至反过来控告真正的发明人。
2、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
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正是优先权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3、有利于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
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4、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方式下,受让方必须考虑房地产项目风险和公司股权风险双重风险。
(一)注意股权变更应当获得相应的批准手续。
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决定,并在产权交易所内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割单后,才能正式办理股权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的项目公司,当股权发生变更时,企业还必须经外经委审批,确认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否则股权收购合同不能生效。
(二)股权转让交易款的支付风险。
合同中应当明确股权收购的交割时间和方式。交易款支付与股权的交割一旦设计不合理,会使整个股权转让面临失败风险,出让方极有可能拿不到交易款,受让方可能丧失股权。股权转让交易款的支付风险,包括分期支付分批转让的法律风险和先交割后支付的风险。
(三)注意目标房产项目规划、建设是否合法。
无论并购采取何种方式,受让人最终的目的是项目本身,因此需考察项目方案所涉及的细节问题,包括房地产项目对周边居民的日照影响,场地是否有利于组织施工、地下条件、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原来的设计结构等因素,还要注意房地产项目审批的手续是否完备以及是否有违法情形。
(四)房地产项目公司以往经营的潜在风险。
房地产项目公司以往是否存在违规经营,包括是否有偷税漏税的潜在纳税处罚风险,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等,都有可能造成对房地产项目公司及负责人在经济上或非经济上的法律责任。
(五)房地产项目公司的产权风险
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有可能存在被原股东多次抵押,也有可能被原股东的债权人查封的情况。因为股权转让不需要进行房地产产权的过户,产权风险相对隐性,因此作为受让方必须审核房地产产权证内是否标注有他项权利的登记,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产权证的真伪。
(六)注意了解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潜在债务问题。
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债务,包括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潜在的合同违约、潜在的未支付款项等。受让方收购股权后,必须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责任。即使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受让方对目标企业被收购前形成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由于这种协议条款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收购方只能在对外承担了债务责任后再对原来的股东进行追偿。而这时原来股东的偿债能力可能已经没有保证,从而使股权收购方无处追偿。
(七)转让协议明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上,如果员工拒绝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无任何理由拒不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终止合同,办理离职手续。
以上的通知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用工一个月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选择是,或者立即签订完成,或者继续双倍付薪,或者终止合同。只能选择其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和筹码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的责任。如果办理入职手续的第一件事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才开始办理其余手续,则单位一方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被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就降为零。如果用工开始以后才签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万一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或员工故意拖延不签,那企业就会比较被动。单位为了不至于拖过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较为不利的合同约定,当然单位也可以通知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式三份的,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局应该各拿一份,这样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可以有效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是一式两份,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可以转让债务或者债权,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担保的出资,但是可以依法增资。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按照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增加,但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依然可就已出质的股权行使质权;不按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保持不变或增加,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发生变化。但是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