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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17
不能。隐名股东在其股东资格未确认的情况下,不有直接向法院直接,请求解散公司。隐名股东可以申请确认其股东资格或者由显名股东提起解散诉讼。但应当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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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17
不能。隐名股东在其股东资格未确认的情况下,不有直接向法院直接,请求解散公司。隐名股东可以申请确认其股东资格或者由显名股东提起解散诉讼。但应当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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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17
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人,是指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认购出资,但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因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本的紧密结合,其人合性被弱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情况下可以自由流通,有关隐名股东的争议一般很少发生,本文所指的隐名股东,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并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即将隐名股东向公司的投资所对应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对外公示其为出资人的股东。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并未实际出资,而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份额公示在其名下;第二种情况,虽实际出资,但公示在其名下的股权中有部分份额实际为隐名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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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17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代持股人作为显名股东被记载于公司文件并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东地位在法律上被认可,其处分股权和行使股权也很少有障碍。因此,显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直至处分股权,完全有可能不经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将股权出让给第三人或者滥用股东权,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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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人看过2024-01-17
出资干股股东退钱应分不同情形。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干股退出能否退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也可以按照约定进行。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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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人看过2024-01-17
所谓实股,就是真实的股权,公司股东通过实际出资,获得股东身份,持有公司股权,进而就享有权利对应的分红权、决策权等一系列的股东权利。而所谓的干股,严格意义上来讲,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社会经济往来过程中,一般讲的干股,是指在没有任何付出的情况下,就免费获得的股权,因此干股股东,也就是没有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通过别人赠与或其他方式免费获得了公司股权的人。
实践中,某人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获得干股,并不意味着不享有这份股权上完整的权利,除非赠股人与获得股权的人有特殊的约定,比如,持有的这部分“干股”只能享有分红权,不享有投票权等。
因此,干股和实股实际都是股权,如果没有通过协议,对股份上的权利做特殊约定和限制的情况下,他们就只是因为获得方式的不同,叫法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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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人看过2024-01-17
干股协议如果是依法订立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的,受法律保护。干股不是一种正式、准确的法律术语,我国《公司法》没有使用“干股”一词。但是,实践中,“干股”大量存在并被普遍使用,通俗的说法,干股就是没有实际出资或者以非常优惠的非现金出资方式取得了公司股权。干股一般是通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赠送给他人,或者公司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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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17
投资经理在接到项目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后,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交初步调查报告、项目概况表,并对项目企业的投资价值提出初审意见。项目初审包括书面初审与现场初审两个部分。股权投资基金对企业进行书面初审的主要方式是审阅企业的商业计划书或融资计划书,股权投资基金在审查企业的商业计划书之后,经判断如果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范围,将要求到企业现场实地走访,调研企业现实生产经营与运转状况,即现场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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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17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申请解散公司,隐名股东在其股东资格未确认的情况下,不有直接向法院直接,请求解散公司。隐名股东可以申请确认其股东资格或者由显名股东提起解散诉讼。,但应当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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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17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