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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如果本人追认或者授权可以定为无权代理。

    不是本人签字的股权转让,如果转让本人不进行追认或者签字人未征得股权所有人的授权,其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共益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差别主要在于:

    1、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普通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前;

    2、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

    3、破产法对于普通债权要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 180人看过2024-01-17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既然试用期应当被纳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合同,若要辞退也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参考《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内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随意提出一个理由即可提出辞退。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要进行辞退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辞职,则无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 100人看过2024-01-17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 233人看过2024-01-1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其次,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比如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等;

    再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解除或者支付代通金。

    “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司法部门认定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亦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市场情况,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经营场所搬迁、经营状况不佳等因发生不可抗力抑或出现其他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从而发生了足以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所以要注意主观雇佣变化不能视为客观情况变化。

    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 100人看过2024-01-17

    1、明晰股权结构

    2、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出让方的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5、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

    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3、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应该如何处理

    1、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

    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原则是什么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 100人看过2024-01-17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从法律上讲并不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而只是一种应当收取的款项统称。在应收账款法律关系之中,享有款项收取的一方当事人即为债权人,负有向对方给付应收账款的一方当事人即为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 120人看过2024-01-17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1、明晰股权结构。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2、资产评估。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出让方的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5、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

    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3、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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