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公司股东的时候,是没办法转让股权的。只有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才可以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商标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不能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起诉状
原告: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
被告:乙,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
第三人:丙,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
案由:股权确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xxx的股东资格;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2年1月原告与第三人丙结婚,于2002年2月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实际出资100万元注册了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当由原告与第三人丙两人担任股东,但由于某些原因,原告无法担任股东,便由第三人的母亲(也就是被告)担任挂名股东,注册成立了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甲与丙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为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共同共有,并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允。
此致
厦门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针对以上商家选择的两种不同方式,例如前者自行注册商标的商家,那么大概需要的费用就包括了商标设计费用、注册官费300元/件(限制十个小类别商品)、以及复审或是异议费用等。但如果商家选择的是后者委托代理注册商标,那么此时需要缴纳的除了以上本来所需要的费用外,还得另外支付代理方的其他服务费用。在鱼爪商标网中,代理一枚普通商标注册的价格为998元/件起;代理设计并查询商标的价格也是约莫在100元/件起左右。
除此外,注册过商标的商家或许都知道,商标的注册官费虽然是300元/件,但是随着商家注册的类别数量增多,以及注册的近似商标数量很多的话,那么需要的费用将也会有很大变化。例如在商标的类别数量上,商标局规定的是超出10个类别外的每多一个商标类别,注册费用就要多增加30元/个。依照这样的规则计算的话,假若商家要为自己注册很多个类别,进行广范围的商标保护,所需要的费用肯定是成百上千计算的。又假若商家同时还会为自己的商标,注册许多数量的近似商标,同时加上在类别注册上所需要的费用,肯定都是超出想象范围的了。
根据《商标法》中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在选择商标注册类别是需要根据网站的性质及经营项目界定,针对一般的服务型网站,建议重点保护,大掌柜建议注册在:
一.第35类商标广告、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中的群组【3501广告】、【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3506办公事务】
二.第38类商标电信、通讯服务群组中的【3802通讯服务】
三.第42类商标研发质控、IT服务、建筑咨询群组中的【4220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创建网站】
而针对一般的产品性的经营网站,需要根据具体的经营的产品项目保护相关的产品本身和第35类3501、3502、3503等相关项目名称。因此大掌柜建议企业主结合自己目前的经营范围和以后可能经营到的项目名称,指定注册,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