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商标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不能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