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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8人看过2024-01-18

    1、股东退出后若是已经如实出资并尽到忠诚、勤勉的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也是由公司享有。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397人看过2024-01-18

    股东欠款一般是不影响公司的,要看该股东有没有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借贷活动。

    1、如果股东仅仅是以个人名义借钱欠款,则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没有影响。但涉及到利用公司的相关资源来借贷的,则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对于无法还贷的股东,可能也会对其股权进行清偿。

    2、如果是股东滥用公司名义产生的欠款,需要以公司财产进行偿还,公司清偿欠款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 129人看过2024-01-18

    单务合同不是民间借贷合同。

    1、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借款人负有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但是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该义务在交付借款本金已经履行完毕,借款合同是在交付后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而无义务,而借款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负有返还本金的义务,有偿借款合同还需要返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债务人一方负有义务,是单务合同。当然也有人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可以区分为有偿借款合同和无偿借款合同。有偿借款合同:也就是借款人要付利息,是双务合同。出借人不负担交付借款的义务,但是要负担不干涉义务,借款人负担返还本金利息的义务。无偿借款合同:出借人同样承担不干涉义务,借款人承担返还本金的义务。双方均各自负有义务但不是对待给付关系,因此应当为不完全双务合同。

    2、如果是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必定为双务合同,借用人有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金融机构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因为是诺成合同)。两者互为对待给付。

  • 141人看过2024-01-18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207人看过2024-01-18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独立决定权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 146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如果是被执行人,他的股份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 128人看过2024-01-18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无关,公司以自有资本承担有限责任,除非股东出资不实,否则不用承担责任。

  • 134人看过2024-01-18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1、肯定条件

    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2、否定条件

    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 126人看过2024-01-18

    隐名股东的权利与显名股东基本无异。具体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 122人看过2024-01-18

    合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因此,临时股东会的主持人因故不能主持,应依次由监事会、监事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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