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死亡后,继承人继承了股权的,继承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继承股权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即可依法取得股东资格,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承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
可以看出,公司法原则上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不能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即可以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变价后由继承人继承。
带上相关的资料,到税务机关去登记办理。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 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7.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实缴出资额是真的拿钱出来。
1、实缴制就意味着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必须在营业执照上写明企业的实际出资资本,这个资本数额也要由该企业法人和股东们共同按各自比例出资,并将出资额存入银行。实缴资本的好处就在于一个企业的资金周转会较为灵活,企业之后的发展若是出现一些债务危机,这笔资金也能作为保障缓解压力。
2、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多少,银行的验资账户上就必须存有这个数目的资金。就是说一开始就需要将注册资本缴全,不可以缺缴。这个方式好处在于一开始就解决,今后不必承担缴纳资本,发生任何债务纠纷可以及时解决。不足之处就是对开始创业的资金有要求。
3、实缴出资额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且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得拥有相应的资本,而且实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额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区别的。
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成立是基于合伙协议;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基于公司章程成立。
2.法律人格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3.投资人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退股的,首先应该根据双方间的合伙协议来处理。
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
另外,合伙人在退出合伙后,对合伙期间报形成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一般投资人最好是在大市上交易;一般是除息报价,含息交割
(二)关于利弊,价格波动风险较股票为低(正常情况下),当然价格波动带来的报酬也就较少;但持有企业的债券是企业的债权人而非持有股票的股东,所以如果未来企业若经营不善,重整下市或清算破产时,持有债券的债权人比股东享有优先清偿权,也就是保本安全性较高。
(三)持有债券的债权人,每期或每年会有固定支息,不论企业盈或亏,而持有股票的股东则是每年在企业有获利时,股东会通过派股利时才享有配息。
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三)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