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因此,对出让人出资种类的考查,也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容易发生出资不实的情况。
2、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出让人缴纳出资实际情况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3、虚假出资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根本未出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机关的信任。在发生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不仅应补足出资,而且还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如果合同签订的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需要区分几种情况来处理:
1、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一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订金额付款,如果是付款金额少于签订金额,一般会构成违约。如果是付款金额多于签订金额,多出的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达成合意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市场价格的变化,双方进行沟通后达成共识,对合同签订金额进行了调整。那么此时不一致实际是合同双方共同对金额的调整,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违约,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3、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政府定价自行调整付款金额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约定中,赋予合同一方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达到一定条件下,可以依事先约定的方法调整付款金额。比如合同约定,如果某交易所市场价格连续3天价格在10元以下的,合同一方可以将付款金额调整到10元。此时付款金额与签订金额不一致,实际是一方依合同约定授权调整金额的结果,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如果投资者想要获得某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就要弄清股权登记日的时间。
隐名股东能不能直接起诉公司。隐名股东既非登记股东,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东身份,直接起诉公司的,法院不支持。隐名股东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身份,再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即隐名股东在显名化后才有资格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的分配多数是采用三种分法,平均分配、绝对控制、差异化分配股权。
1、股权平均分配意见不统一时决策效率低,优点是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2、绝对控制优点在于决策高效,但风险比其他两种方法更大;
3、差异化分配股权结合两种方法优点,当前市场普及率最高。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二)充装的气瓶、燃气质量及充装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充装,并做好充装记录;
(四)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报废销毁;
(五)对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内容的合法
规章制度除了设计上的科学性,具备可操作性外,内容的合法化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制定的程序上无任何瑕疵,内容的不合法也是硬伤。
2、协商机制问题
我们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多处关于协商的事宜,该协商实际上也是民主磋商,在劳动合同法中强调了协商。
3、重大事项的理解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关于“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该重大事项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分类或决定,注意认为重大事项决定不适当,提出意见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并不要求是职工代表。
4、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尺度
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以及其他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该“严重”情形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对该严重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定义或界定,防止过宽达不到警示的效果,过严得不到有效的遵守。
5、劳动者确认并签字
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并被认为是符合企业文化或要求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还需要劳动者对规章制度予以确认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