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既有物权性质,亦有债权性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或债权。股权关系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它还对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产生影响;公司经营活动频繁、经济流转迅速,要求涉及公司的各当事人之间关系明确、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公司股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不应过长,至少不应超过《民法典》规定的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关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观点,更不应适用于股权受到侵害时的情形。
不可以直接劝退,否则违法,除非有下列情形。
一、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股东退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进行股权的转让,一种是先进行减资,再进行股权的转让。股东不能随意地撤回投资,否则,会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规定百分比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8.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股权收购是指并购公司直接或是间接购买目标公司部份或是全部的股权,认购所发行的新股,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者之转投资事业,而资产收购是指收购者只依自己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份或是全部的资产,属于一般的资产买卖行为。由此可见,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虽都属公司收购行为,但却有所差异。
(一)、主体和客体不同
(二)、负债风险差异
(三)、税收差异
(四)、政府审批差异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企业很重要的一个登记事项,任何一个是法人的单位都会有营业执照,上面都会注明谁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