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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而已,两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债务,母公司的债务不会由子公司承担。另外,子公司的债务也不会由母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母公司挪用了子公司的财产或者没有足额出资。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 117人看过2024-01-17

    用人单位进行单方面的调岗,从而产生劳动合同纠纷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类似的劳动合同纠纷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承担败诉的风险。

  • 121人看过2024-01-17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此规定,企业内部部门撤销,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没有了所属部门,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是,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1)使用发票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

    (2)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

    (3)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为按3%;(免税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的内容

    (一)设立股份公司:设立公司和发行股票;

    (二)股权发生变动:

    (1)配股:配股,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2)转让或股权划转:上市公司不是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转让、划转;

    (3)上市公司国有股回购、变现筹资、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

    (4)国有股担保: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划分

    (一)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

    1、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2、上市公司发行外资股(B股、H股)、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由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

    1、地方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2、地方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

    3、地方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4、地方股东持有上市公司不是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三)股权管理事项涉及地方和中央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三、国有股权管理报批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

    2、属省财政厅权限的由省财政厅审批,属财政部权限的由省财政厅初审后转报;

    3、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先由同级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依照省政府批文报请财政部审批。

    四、国有股权管理报批所需材料

    (一)设立公司

    1、各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请示(市州单位由市财政局初审转报);

    2、同意组建股份公司的有效批准文件;

    3、设立公司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属资产重组的要有资产重组协议和重组方案;

    5、经其上一级单位同意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6、各国有股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证;

    7、各国有股发起人营业执照;

    8、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9、发起人协议;

    10、资产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核批文;

    11、关于资产重组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12、公司章程。

    (二)配股

    1、各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配股的请示(市州单位由市财政局初审转报);

    2、国有股东提供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3、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

    (三)股权转让或划转

    1、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请示(市州单位由市财政局初审转报);

    2、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有效批准文件;

    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4、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5、转让方和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page]

    6、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7、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

    8、公司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9、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10、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11、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说明和资料;

    12、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13、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国有股回购

    1、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国有股回购的请示(市州单位由市财政局初审转报);

    2、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国有股回购问题的协议草案和方案;

    3、上市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国有股股东减持收入使用计划;

    5、上市公司对债权人妥善安排的协调方案;

    6、公司章程。

    (五)国有股担保

    1、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请示(市州单位由市财政局初审转报);

    2、国有股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3、担保的有关协议或协议草案;

    4、股权登记机关出具的国有股权登记证明;

    5、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报或中报);

    6、贷款使用项目情况及还款计划;

    7、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 100人看过2024-01-17
    法人欠债一般是不会连累公司股东,股东只在以下情形中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会。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其各自的行为,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构成表见代理的话,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的,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不按时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 113人看过2024-01-1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这里,但也不是用人单位随意可以解除的。“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对于在招聘录用阶段没有做足功课的用人单位来说就难度非常之大了。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在规章制度中、在入职登记中均明确劳动者的录用条件和法律后果。这样一来,一旦出现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上述证据来举证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录用条件除需具有“明确性”之外,还应当具备条件本身的“合法性”。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销售岗位的员工时会将完成一定的任务作为该员工的录用条件。

    员工入职后,如果在试用期内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用人单位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种形式的“录用条件”,我们认为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合法而其他的解除理由还包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的。因为绩效考核这一类的条件本身就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如果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与否与这些因素直接挂钩就随意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限,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劳动权利。这些年来,类似“末位淘汰制”的这种不合理的考核制度经过司法实践中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

  • 116人看过2024-01-17

    1.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劳动法没有规定多少天可以开除,只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应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将所持有的股票依法转让给第三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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