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时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股东转让出资后,可能出现股东名册与公司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1、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1、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2、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任(免)职证明;
(5)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6)(成立董事会的)董事会决议;
(7)新法定代表人不是董事会成员的,提交公司董事、监事成员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9)法定代表人是法人股派入代表的,提交派入职工代表证明。
(10)公司代理人证明。
公司出事挂名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范围内承担责任。
无论是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投资者,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何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能更换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以没有关系,公司签的合同,公司自己承担, 与法定代表人是谁没有关系。
1、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传统民法的两大法定民事主体之一。法人具有三大基本特征,这些特征使之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得以区别: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由出资者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2、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是可以转到法人账户。公司账户的钱转给法人私人账户;
2、如果没有相应的合法经济业务,即相当于向法人提供借款;
3、在纳税年度结束的时候,既不归还又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可认为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6、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7、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8、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9、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0、新股东承诺书;
11、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2、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体要依据案情具体分析采取何种方式解决更为妥善,一般来说是违约责任,也就是财产赔偿责任。
依法设立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侵占或者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法定代表人家属经济纠纷与公司无关,由相应的家属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家属经济纠纷涉及金钱给付的,则法定代表人所持公司的股权可能被保全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