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1、解散公司也是股东退出拿回投资的方式之一。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2、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所谓解散公司诉讼,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
(一)、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都不具有原告资格,不能提起司法解散诉讼。
(二)、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
原告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同时具备):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四)、解散公司诉讼的管辖法院
1、地域管辖
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解散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的解散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验资后又转出不是属于虚假出资,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2、股东在验资后又将出资转出的行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未能证明其转出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该行为依然是——“抽逃出资”。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有以下方面:
1、封闭性限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产生股权纠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紧急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起诉人利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产保全,由法院进行裁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验资后转出属于抽逃出资。
2、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在验资后又将出资转出的行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自身出资再抽回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未能证明其转出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该行为依然是“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