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资后转出属于抽逃出资。
2、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在验资后又将出资转出的行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自身出资再抽回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未能证明其转出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该行为依然是“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