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既是所有者,也是经营者,依法独自享有企业的收益,并承担全部风险。其主要特点:
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作为一种私人投资,雇工劳动,独立进行商品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地经济组织。
小股东的利益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保护:
1、小股东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2、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使查阅、复制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公司倒闭法人的处理办法:
公司可以先通过分立、合并等重组方式解决倒闭危机,若无法解决的,转为公司破产程序,公司法人应当予以解散,且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成后,依法注销公司。
首先,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所以,如果法人满足以上条件,即可申请破产!
其次,根据破产法第128条,规定企业法人有: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六)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七)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八)对个别债务进行清偿的以上八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人要依法承担责任
最后,只要法人代表没有上述行为,不需要对破产承担任何责任!所以,法人代表只要没有违法行为,不许支付A公司钱
股权质押一般需要股东会决议,具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