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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9

    1、准备多个公司名称进行名称预先核准,一般就是在总公司的后面加个子公司字样;

    2、持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单和材料到工商大厅递交,然后等待营业执照的下发;

    3、营业执照领取后办理所需印章的刻制(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

    4、国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的购买等。

    注册子公司需要的资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2、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3、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4、公司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5、公司的章程复印件盖公司公章,另加盖骑缝章。

  • 100人看过2024-01-19

      1、服务型企业经营范围(一)服务类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研、摄影服务、资料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室内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放地产开发、物业管理1年期)(二)咨询类(三)安装维修类:网络布线、电脑安装维修(四)工程、设计类:室内装潢、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五)科技类。

      2、商贸型企业经营范围1.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2.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3.酒店设备4.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

      3、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范围(一)、广告行业传媒公司旗下可以创办传媒类学校制作广告宣传单页纸质宣传和电子宣传网页宣传包括代理一些网站的广告栏招商一些室外的广告牌公司类型是服务类型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当然如果你还有其它经营项目也可以写上去,可传媒/文化传媒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可参考文化传播公司的范围来进行选择填写:文化艺术交流及策划、影视策划咨询、动漫设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100人看过2024-01-19
    一、发起人符台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应该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
    二、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宜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180人看过2024-01-19

    一、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换句话说,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不用缴印花税,也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由股权转受双方自己完成。

    印花税可以按次申报也可以就按时间段汇总后统一申报,即跟增值税一样,按月或者季度申报。一般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都是按次申报,签完合同协议之后,带着合同去税局就可以啦。

    二、企业所得税

    只要符合下面两种条件,持股人(即转让方)就要缴。

    ①持股主体是企业,转让给个人;

    ②持股主体是企业,转让给企业。

    注意跟印花税区分哦!印花税双方都缴,所得税只有转让方缴!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缴纳原理跟企业所得税大有雷同,区别在于转让方是企业还是自然人。

    ①持股主体是个人,转让给个人;

    ②持股主体是个人,转让给企业。

    以上两种情况,持股主体(转让方)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啦。

    但是!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要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代扣扣缴义务人。

    这跟增值税刚刚相反,增值税是卖方代扣代缴买方的增值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买方代扣代缴卖方的所得税。

    四、增值税

    这个税只有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相应增值税。

    抓重点:企业、上市公司。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相关计缴纳申报参考咱们日常操作就可以了。

  • 100人看过2024-01-19

    企业并购注意的问题,提示你三大陷阱:

    1、陷阱一:信息错误。这是在中国实施并购的最大陷阱。在中国,信息的取得是十分复杂和困难的,就算千方百计得到了信息,里面也有惊人的错误。因为,有时连一个企业的老总也搞不清有的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况且,卖方在并购前不讲实话是常有的事。其他关键信息错误如交易主体无资格(中国的国有企业并购时往往发生这种情况),产权交易客体不明确(搞不清你买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到底有多少,有的财务报表是万万不能相信的),交易程序违法(除了程序以外什么都对,但搞了半天没有用)等。

    2、陷阱二:经营不善。包括不能象管理原来的企业那样管理新的并购后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开展随后的计划,因为总有意想不到的开销,如被购企业的种种或然负债等;不了解你将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对手,尤其是外资并购时不仅仅是要了解中国对手,还要了解已经或将要进入该市场的外国对手,因为,“英雄所见略同”是所有想打入中国市场的人都应想到的,你没有想到,你就吃亏了;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原先经营计划的冲击;不能解决企业和地区文化差异问题;被购企业的职员将有关技术和市场的商业秘密外泻;被购企业的卫星厂或未并部门同行竞业,瓜分市场等。

    3、陷阱三:第三方攻击。并购方之外的其他方方面面如法院、行政、和职工等围攻并购后的新企业,因为一般来说并购后企业相比原来有钱,而原先不出现的债权人和职工一看到好不容易来了个有钱的主,自然不肯放过了。在政府方面,由于情况的变化,会有不同程度的干扰,原来讲好的,现在都不作数了,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行政机关的规费和税收都冒了出来,加上企业原来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可能帐上都没有的)也会出现。

  • 100人看过2024-01-19
    1、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三个月至不满一年的,劳动试用期的时间应不超过一个月;

    2、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至不满三年的,试用期的时间应不超过二个月;

    3、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的时间是不超过六个月。

  • 100人看过2024-01-1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综合资质属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其专业标准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九项,十分重要。
  • 100人看过2024-01-19
    企业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实缴或认缴的出资额。对注册资本的基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等等。
  • 375人看过2024-01-19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熟悉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更好的论证侵权与非侵权行为。以下是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为您整理了版权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的前提就是网络著作权的存在。在侵权诉讼中,法官应首先查明著作权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网络著作权存在。网络著作权人对网络作品享有网络著作权,即网络作品由著作权人创作,自然获得权利,另一种情形是依靠法律或合同取得网络作品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被授权许可的其他人也享有网络著作权。只有网络著作权存在这个前提,行为人才能对其进行侵害行为,这种行为才可称之为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不止有作为的违法行为,还有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法律明确禁止作出某种行为,而行为人却偏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此种被禁止的行为,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如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网络著作权的作品上传进行传播。法律规定主体应该履行某种义务时,主体却在其恰好规定的情况下,明明应该作出某种行为,却偏偏不作为的,称之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收到网络著作权人的通知,通知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有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具有相关证据时,应移除该侵权作品,或者网络著作权人没有通知但却明知或应知该作品属于侵权范围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移除,这种不作为属于不履行义务,即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主观过错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具有主观过错。所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应加以适用,即要求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过失。民法上故意和过失原则上同其价值。故意,是行为人可以预见其行为会侵害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却仍旧进行侵害行为或未阻止其侵害过程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侵害网络著作权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由于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使得判断行为人过错的复杂化。主体的侵权行为可分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网络用户,其侵权行为主要是对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不正当使用,很多时候都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观故意性明显,多是直接进行侵权行为,所以能够很简单的判断出其具有主观过错。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有时并非直接侵权,在其应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却因疏忽或懈怠,没有履行预防和制止侵权的义务,属于过失,也应当认定其有过错。

    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2410/23/935923342.jpg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才可让侵权人承担责任,网络著作权的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网络著作权人享有的网络著作权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网络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即可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具有损害事实。当发生违法行为的一些特殊情况中,未造成直接性的损害事实,如出版人未经许可出版发行网络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予以报酬,这种行为使权利人获得报酬,未直接性的造成损害事实,却也不是无责任的,因为侵权人既没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也未获得网络著作权人的授权,其行为却妨碍了网络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及行使后所获得收益的可能。这种理论其实参考了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侵权人虽然支付了报酬,网络著作权人却是被迫选择获得报酬,并且支付出了未来更好的机会,这种支付就是就是“机会成本”,使得网络著作权人丧失了获得其他更好报酬机会的选择权,这妨碍了网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所以也应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事实的充分条件,且损害事实也必须是行为的必要条件,前因后果中存在着客观联系。由于网络作品在网络中传播途径并不单一,参与主体也较多,每一个主体的侵权行为都会造成损害事实,确定每一个主体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非常困难。既可能单一原因造成单一后果,也可能造成多种后果,而且也可能多种原因造成单一后果,还可能多种原因造成多种后果。由于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许多情况下,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就变成了决定是否侵权的关键。在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应该确定,无论违法行为还是损害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其次,在确定了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前者导致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否由前者所引起。

    只有确定以上两点,才能以此为根据判断参与主体是否侵权,而且每一个主体只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与己无关的责任不需要该主体承担,所以必须判断好违法行为的因和损害事实的果之间确实是充分必要条件,在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情况下对认定侵权责任有着最重要的作用。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综上所述,网络著作权随着版权意识的提升,相关侵权纠纷也进入人们的视野,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今天,我们要尤为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果您还有相关疑问,欢迎您上华律知识产权,我们准备了详尽的知识点替您解答,让我们一起为您的知识产权上把“锁”。

  • 100人看过2024-01-19

    1、申请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

    2、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与资金实力。

    3、互联网经营必须保证客户的信誉。

    4、有网站经营的相关发展计划。

    5、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6、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8、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9、注册资金的入资建议占有80%以上。

    10、申请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得为外资公司或带有外资背景(包括港资,台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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