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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6人看过2024-01-17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商标使用的方式具体有哪些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商标使用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如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制做出来,并镶嵌于车头、后备箱等部位。又如一些计算机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先制做出来,再镶嵌于计算机显示屏、主机上等。将商标用于商品上,虽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从整体上、美观上看,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电器、电子、服装、机械等类的商品上。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药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如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3、将商标用于容器上。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类、油类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等,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装。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标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即在合同文本等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如有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上等。这种商标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资类企业以及国内一些具有相当经营规模或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一方当事人的企业较多采用。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即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如有的企业制作的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出现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有的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等。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即在展览中使用商标。如在某类产品的展销会上,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如在某部电视剧作品中,某企业提供了赞助,在该电视剧中使用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某企业举办招待酒会,在酒会现场摆放特别制作的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等。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标使用的方式具体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00人看过2024-01-17

    分公司不能再下设分公司,分公司已经属于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成立自己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但如果下设的是子公司,子公司是可以下设分公司的。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后签订的协议。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 100人看过2024-01-17
    是否需要承担就要看双方是如何协商的;
    1、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对股权转让前的债权人承担债务,实际上就是协议转让的股权存在重大瑕疵。股权除具有身份权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另一重要特征,就是股权又指向财产利益。因此,公司对股权转让之前公司债务的承担,直接导致了转让后股东的财产利益的减少,新股东可以凭股权转让协议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权可以转让;
    2、当事人就股权转让的事项达成一致;也就是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1282人看过2024-01-17

    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不是一个意思。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由于两者称谓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差异,如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质区别。

    一、定义不同

    (一)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二)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自主性不同

    (一)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二)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三、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一)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二)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四、成本不同

    (一)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二)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

  • 16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

    1、对于公司企业而言当公司的经营情况已经非常糟糕的时候就只能申请破产,但是对于只是暂时处于不利状况公司并没有完全无力回天的情况而言,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来进行救济。

    对于属于上市公司的有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如果获得批准,则可以进入重组程序。

    2、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的流程有什么步骤
    1、程序合法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转让协议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法律的一般规定。
    3、注意事项
    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主要包括:

      (1)股权转让的主体是公司股东,而资产转让的主体是公司;

      (2)股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民法典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 100人看过2024-01-17
    因出资纠纷向法院起诉股东的,应该到股东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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