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
(2)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
(3)不遵从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
2、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经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但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2)双方签订合同,依合同许可获得作品使用权,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强制许可的使用人未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
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使用作品,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著作权人授意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并支付报酬。
网络服务企业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前,双方须就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达成协议,网络服务商若超过协议内容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即构成侵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歪曲、篡改表现为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增删、变更,改编作品的外在表现,损害著作权人的声誉。
网络环境下,相对于传统媒体,其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更加容易,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
另外,网络环境下的虚拟身份,也加大了确定侵权人身份的难度。
5、剽窃他人作品
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复制权。
剽窃他人作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完全或大部分照抄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剽窃行为比较容易认定;
另一种也是网络环境下更常见的方式,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著作权人作品的内容或形式进行抄袭。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行为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侵权大致可概括四类: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行为特征
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
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
3、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之后,就会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
4、网络著作权侵权客体拓宽。
较之传统的网络著作权客体范围来讲,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大为拓宽了,诸如网页作品、整体网站作品、基于web2.0产生的博客文学作品,网络文学、艺术、美术、音乐、影像等以计算机电子存贮方式存在的作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提高,网络著作权的客体范围不断得到扩大,这也使得网络著作权成为一种动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