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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18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135人看过2024-01-18
    车辆抵押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生效。
  • 144人看过2024-01-18

    1、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民事诉讼法上诉讼主体的地位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又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完全适合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公司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他须与原告或者被告利益一致,参加进诉讼中表达其诉讼主张,这符合派生诉讼的制度环境。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目的正是为了恢复公司的利益,公司是与原告利益一致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针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公司成为其他诉讼地位不应成立:

    一,在派生诉讼中,虽然提起诉讼为原告股东,但最终的权益受益者是公司,公司是实质上的原告,只是在侵害人控制下暂时丧失法人意志而已。将公司列为名义的被告,与公司最终要受领原告诉讼的结果之间相互矛盾,因此,不宜将公司列为被告。

    二,公司不行使或怠于行使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是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志代替了公司的意志,公司已经丧失了在派生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意思表达能力,此时,公司外在表现的意志与原告的诉讼目的是对立的,公司的意志不可能和原告的意志统一,其不能成为原告。

    三,我国民事诉讼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其提出的是独立的诉讼主张。而在派生诉讼中,公司对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其是原告在诉讼中所主张权利的实质意义的享有人,因此,公司也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126人看过2024-01-18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 127人看过2024-01-18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因为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承揽工作的,如定作人不领取工作成果,定作物可能对承揽人或者其他一无用处,为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受领并检验工作成果不仅仅是定作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应尽的义务。当然,受领工作成果的前提也是承揽人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了工作任务,否则定作人有权拒绝领取。

    2、在符合上述前提条件下,定作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受领工作成果,如逾期领取,应支付承揽人约定的违约金、逾期领取的保管费用,并赔偿承揽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定作逾期领取期间,原本由承揽人承担的工作成果风险责任转移于定作人,但基于公平起见,承揽人仍有妥善保管定作物的义务。

  • 142人看过2024-01-18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条款必须完备。其主要条款包括:
    1、品名或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必须准确、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写明定作物的数量,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对于加工定作的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
    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必须依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也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以及供料日期、方式和承揽方对原材料的检验。
    4、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定作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揽方支付的代价。对于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酬金,应当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132人看过2024-01-18

    针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公司成为其他诉讼地位不应成立:

    其一,在派生诉讼中,虽然提起诉讼为原告股东,但最终的权益受益者是公司,公司是实质上的原告,只是在侵害人控制下暂时丧失法人意志而已。将公司列为名义的被告,与公司最终要受领原告诉讼的结果之间相互矛盾,因此,不宜将公司列为被告。

    其二,公司不行使或怠于行使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是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志代替了公司的意志,公司已经丧失了在派生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意思表达能力,此时,公司外在表现的意志与原告的诉讼目的是对立的,公司的意志不可能和原告的意志统一,其不能成为原告。

    其三,我国民事诉讼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其提出的是独立的诉讼主张。而在派生诉讼中,公司对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其是原告在诉讼中所主张权利的实质意义的享有人,因此,公司也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187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协议是公司内股东之间的协议,个人合作协议更纯粹个合作协议,之间存在的较明显的区别。

    1、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基础是双方都是公司的股东,双方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通过公司章程成立公司。

    2、个人合作协议,双方根据合作协议承担责任、享受权利。可以存在于合伙等多种企业形式中。

  • 136人看过2024-01-1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150人看过2024-01-18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除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都可以进行风险代理。
    2、《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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