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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625人看过2024-01-18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公司,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应由股东会作出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26人看过2024-01-18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 146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若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结算,或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196人看过2024-01-18

    名义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此,名义股东要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125人看过2024-01-18
    1、加盟合同是加盟者与被加盟者之间法律协议,是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的是加盟者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强制性条款,对这些条款,被加盟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松对加盟合同的审查,因为有许多特许人利用合同设置陷阱。
    2、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加盟者(公司方)会对加盟的产品质量、数量、以及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夸大,虚假的承诺,此时要注意加盟总店工作人员的承诺要全部落实在纸面上,如果工作人员不同意落实在纸面上,那么此工作人员是虚假宣传。切记,落实在纸面上,加盟总店在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一般不会违约,二者如果出现矛盾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也可以有据可查。
    3、加盟者应注意考察加盟总店性质、类型、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状况,包括商标、专利的注册号,以及到其他加盟店了解经营情况。另外,特许企业也应多了解一些加盟者的情况,尤其是加盟者的资金情况。
  • 287人看过2024-01-18
    不需要,变更营业执照,要看变更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是否有变化,法人,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没变化无需更改,而股东变更并不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变化,所以只需要到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即可,无须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 160人看过2024-01-18
    担保合同无效处理如下: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都归责于债权人或债务人,双方都有过错,无论无效结果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因担保人无效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32人看过2024-01-18

    不能,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1、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原则上要求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让股东可以安全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但是,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不应该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避风港。如果完全固守认缴制的股东一直要等到承诺的期限届满才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可能会让负债累累的股东悠闲自得地待在公司有限责任的避风港下,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种只让股东享受认缴制的利益(延期缴纳出资期限),而不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的结局,不符合《公司法》修订时设立资本认缴制的初衷。

    2、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当股东恶意利用认缴制的时间的规定,而企图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虽然其认缴期限未到,仍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137人看过2024-01-18

    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有时间限制。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 137人看过2024-01-18
    可以,债务设立抵押的,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用债务人抵押的财产偿还债务是可以的,也是合法的。或者经债务人同意,以财产抵扣债务的,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财产抵扣债务。如果既没有抵押,债务人也不同意用财产偿还债务,债权人擅自拿走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债务是违法的,属于非法侵权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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