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2)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2、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2)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3、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2)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1)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2)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连带责任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XX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
身份号码:522121************,联系电话:135********,13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XX县人,XX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59********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XX市人,XX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24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四、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XX年XX月X日,被告黄XX在XX市XXX区XXX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XX年X月X日,被告黄××在XX市XX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24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24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
2024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
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民法典》第xx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xx条、第xx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省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
第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
第三,如果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置(转让、质押等等),那么,如果第三方属于符合规定的善意相对方的情形,那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以该处置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类的缘由)主张该等行为无效,而只能通过双方合同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根据规定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的处理办法: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股东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在破产清算期间有诉讼案件的,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由管理人参与案件的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可以,只要符合条件就能申请。
可以申请民事、行政类主要包括: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费、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9、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追索侵权赔偿的;
11、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