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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人看过2024-01-18

    劳动合同书破损并不当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165人看过2024-01-18

    认股权证的认购期限一般为3年到10年。公司认股权证,是由权证标的资产的发行人(一般为上市公司)自行发行,通常伴随企业股票或公司债发行,藉以增加相关资产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认股权证的履约期限通常较长,如3年、5年甚至10年。备兑权证,则是由权证标的资产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银行或券商等资信良好的专业投资机构)发行,非以该第三人自身的资产为标的的认股证。备兑权证的权利期间多在1年以下。二者最大差别在于,股本权证是由上市公司发行,而备兑权证是由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

    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认购其股票的一种买入期权。它赋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发行公司一定股份的权利。对于筹资公司而言,发行认股权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手段。认股权证本身含有期权条款,其持有者在认购股份之前,对发行公司既不拥有债权也不拥有股权,而只是拥有股票认购权。尽管如此,发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认股权证筹得现金,还可用于公司成立时对承销商的一种补偿。

  • 139人看过2024-01-18

    不一定,要看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否都有签名或盖章。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取走合同盖章后未返还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人签订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合同要双方盖章或者签字才成立。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142人看过2024-01-18
    售楼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误导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的,是属于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 156人看过2024-01-18

    1、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的过程中,违背代理权宗旨和代理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⑴代理人有代理权。

    ⑵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⑶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⑷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

    2、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⑵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⑶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原来法律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

  • 140人看过2024-01-18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有下列效力:
    如果债务人将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且债权人同意的,则第三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
    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部分或者全部消灭。
    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439人看过2024-01-18

    合同有错别字且不具有引人误解的歧义,那么一般是有效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签错别字的,只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754人看过2024-01-18
    股票保证金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实际上指的是股民用来买股票的钱,即开户后存在账户里用来买股票的钱。期货交易有杠杆放大效应,持仓后保证金余额在变化之中,当保证金不足的时候,会被要求补仓。但是在目前的股票交易制度下,不会发生这事情,不买股票时账户里是不需要保证金。因此,股票保证金=股票申购数量×每股定价金额。
  • 127人看过2024-01-18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2、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同意后方可向他方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3)第三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时,应对质权人负告知义务。如告知其对出质人所负债务是否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是否对出质人享有抗辩权以及是否可抵销出质人的债权等等。如未尽通知义务,质权人又无恶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就全部出质债权向第三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已尽通知义务,在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三)对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一致、相对应的。质权人的权利就是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也就是出质人的权利。因此,以下仅探讨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证书权。出质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据或欠条等债权证书后,质权人有权留置该类证书,以限制出质人再次凭借债权证书对出质债权再行转让、质押等行为。
    2、孳息收取权。出质债权如有法定孳息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该项权利的含义与动产质权中的孳息收取权同义。孳息收取权是出质债权的从权利,应附随出质债权转让。因此,合同债权质押时,其孳息一并出质。
    3、优先受偿权、直接收取权和提存请求权。在动产质权中,质权人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来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但在债权质押中,由于合同债权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请求给付。这种直接收取的权利同样具有排他的优先性。质权人行使直接收取权,非以出质人名义为之,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直接收取权的方式包括一切实现出质合同债权内容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如对第三债务人进行催告或提起给付之诉、申请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破产债权申报等。
    4、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第三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如果第三债务人故意使其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应减少而减少,将危及其清偿能力,进而损害质权人利益。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实际已经代替出质人成为出质合同债权的权利人,也就是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可行使出质人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人也有权利行使。
    5、质权人的义务。
  • 127人看过2024-01-18
    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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