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
(一)承包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发包方并无过错而承包方擅自停工,发包方作为守约者依法取得解除权。
(二)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因其未能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中,由于相关法律对催告形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书面或口头方式均可采用,但必须经过合理期限后经发出解除通知或在催告通知中附注合理期限后仍不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内容方可生效。
(三)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由于发包人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1、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开工,在市住建委发布通知所述期间的,因该情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事项,该期间应予以扣除。如另行通知开复工时间后,其他政府文件限制人员流动导致无法保障施工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在职股东可以成立别的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