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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6人看过2024-01-18

    名义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此,名义股东要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125人看过2024-01-18
    1、加盟合同是加盟者与被加盟者之间法律协议,是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的是加盟者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强制性条款,对这些条款,被加盟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松对加盟合同的审查,因为有许多特许人利用合同设置陷阱。
    2、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加盟者(公司方)会对加盟的产品质量、数量、以及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夸大,虚假的承诺,此时要注意加盟总店工作人员的承诺要全部落实在纸面上,如果工作人员不同意落实在纸面上,那么此工作人员是虚假宣传。切记,落实在纸面上,加盟总店在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一般不会违约,二者如果出现矛盾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也可以有据可查。
    3、加盟者应注意考察加盟总店性质、类型、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状况,包括商标、专利的注册号,以及到其他加盟店了解经营情况。另外,特许企业也应多了解一些加盟者的情况,尤其是加盟者的资金情况。
  • 287人看过2024-01-18
    不需要,变更营业执照,要看变更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是否有变化,法人,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没变化无需更改,而股东变更并不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变化,所以只需要到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即可,无须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 160人看过2024-01-18
    担保合同无效处理如下: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都归责于债权人或债务人,双方都有过错,无论无效结果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因担保人无效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32人看过2024-01-18

    不能,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1、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原则上要求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让股东可以安全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但是,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不应该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避风港。如果完全固守认缴制的股东一直要等到承诺的期限届满才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可能会让负债累累的股东悠闲自得地待在公司有限责任的避风港下,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种只让股东享受认缴制的利益(延期缴纳出资期限),而不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的结局,不符合《公司法》修订时设立资本认缴制的初衷。

    2、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当股东恶意利用认缴制的时间的规定,而企图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虽然其认缴期限未到,仍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137人看过2024-01-18

    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有时间限制。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 137人看过2024-01-18
    可以,债务设立抵押的,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用债务人抵押的财产偿还债务是可以的,也是合法的。或者经债务人同意,以财产抵扣债务的,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财产抵扣债务。如果既没有抵押,债务人也不同意用财产偿还债务,债权人擅自拿走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债务是违法的,属于非法侵权债务人的财产。
  • 194人看过2024-01-18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到期后,如果股东不同意继续经营的,股东是可以解散公司的,公司解散时要进行清算。
  • 199人看过2024-01-18

    法律规定的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分包合同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发包人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人、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对项目的全部风险。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但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如下几种: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资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

    (4)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

    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 243人看过2024-01-18

    1、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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