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企业利用破产逃债要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人发现企业主因逃债而下落不明和财产状况不清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经审查债务人企业人去房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不能提供企业财务账册可供清算,也不能提供破产法规定的财务状况说明、财会报告等,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据此对债务人的清算主体(股东)另行提起清偿或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追究企业股东的民事责任。对于因企业主(股东)不尽清算义务或逃避债务而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毁损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企业注册资金不实、企业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以及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否定其企业法人资格,并判令企业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其暂时“跑了和尚”却一辈子跑不掉还债责任。通过依法追究企业股东的民事责任,堵住恶意逃债之路,迫使他们自觉回归到依法清算、依法“死亡”的正途中来。
逃债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既要加强社会管理,通过健全各类制度与规章来堵住恶意逃债之路,也要通过制定、完善和强化法律处置力度,对这种现象加以遏阻和打击。对于恶意逃债行为,除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转让收购操作流程:
情况了解:买卖双方通过居间方对公司情况进行基本情况了解,并协商出双方认可的价格。
签署协议:买卖双方通过居间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债权债务划分的协议,约束双方责任义务。
尽职调查:买卖双方委托居间方对标的公司财务和法律基本情况作出调查汇总。
税务变更:买卖双方配合居间方对税务股东信息作出变更,确认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和所得税。
工商变更:买卖双方通过居间方在平台通过线上或线下变更股东和高管信息。
资质变更:如果公司有前置或后置审批的资质的情况,变更需要备案或审批的,一并提交申请。
社保变更:社保基本信息和人员以及人员减少。
银行变更:变更银行股东,高管,注册地址等信息。
资料交接:买卖双方交接公司资料。
其他变更:其他涉及变更的情况。
合伙企业委托贷款需要缴纳以下税款:
1、增值税
对委托方而言,将资金通过银行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销售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2、印花税
对于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方与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花。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均应按“借款合同”贴花,依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3、企业所得税
委托方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委托货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方发生的相关支出,如银行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税种核定通知书顾名思议就是根据公司的营业范围,公司类型等,经过税务局核定,告知和明确公司以后要交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申报期限等这些信息的证明。
税务局网站或者报税系统的基本信息里,都可以看到税务鉴定信息,如果很明确知道了税种,即使丢失了此通知书也不用再补办。
这些文件在税务部门的征管系统里都有保存。到时候正常申报纳税就可以了。
如果实在需要,可以去税务局大厅要求补打一份。
(一)公司债务的法律管理:
1、债务产生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比如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审查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等。
2、债务产生后的资信状况监测。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3、债务纠纷中的多种法律保护。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公司债务的财务会计管理:
1、按实际发生额进帐。
2、及时清算、催收各种款项。
3、定期(按月或季)与应收及预付款项单位(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及
4、工程的核算,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工程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决算后三个月内必须结清工程尾款(除按合同规定应留保质金外)。(三)公司债务的人力资源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和法律部门联合制定债权债务专人管理制度,并由上述部门分别培训,加强业务员的法律技能和账款催收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