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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9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追究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规定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的,应将其所剩债务按出资比例分成若干份额,各合伙人按其比例所分担的份额以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偿付债务;如果合伙协议规定有其他亏损分担办法的,可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1、法人合伙企业,各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论何种主体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各合伙人都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也不例外。
  • 100人看过2024-01-19

    网上办理营业执照步骤:

    1、首先办理个人U盾或数字证书。

    2、用个人U盾或数字证书登录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3、填写好相应的申请信息,并核对。

    4、提交申请。

    5、下载PDF签名。

    6、审核结果出来后,就可以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相应办理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 100人看过2024-01-19

    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如果想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就需要已经注册经营一年以上,所以说企业在刚注册的一年内都不能被称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条件有: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 100人看过2024-01-19

      国际商标分类有45个类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注册商标类别主要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类别。并且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依法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依法支配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排他使用权、处分权、质押权、续展权、禁止他人侵害权和继承权等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由商标所有权人依法办理注册手续,由相关法律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进行保护。且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 100人看过2024-01-19

    1、公司转让后的债务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若是有限公司内部转让,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100人看过2024-01-19

    要成立代理记账公司需要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100人看过2024-01-19
    “虽然说拿营业执照办理社保是必须的,但是单单凭营业执照是不能办理社保的。企业办理社保登记需要的资料很多,一般包括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单位公章、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所需资料为: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单位公章及编制内职工有效政件。”
  • 100人看过2024-01-19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上规定是不一致的。学术界一般认为,诉讼法上主体资格的享有是以实体法上享有实体权利为前提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立是有违这一原则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实体法上没有独立法律人格,也就是不能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诉讼法上却赋予了其独立的诉讼地位。在《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了明确规定“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其他经济组织”,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也为实务中正确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案件增添了混淆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在诉讼主体的确定上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案件原告起诉了企业,法院主动追加投资人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起诉了投资人,法院又主动追加企业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既起诉了企业,又起诉了投资人,法院却以企业有独立法律人格,判定原告对投资人的起诉不正确。以上问题的出现说明对待这类案件实务界理解还不够一致。
    意见:
    1、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原告地位时,如是企业发生的争议应以企业为原告;如是企业投资人发生的争议应以投资人为原告;但如发生的争议后,企业被解散、注销的,则可以以企业投资人为原告。
    2、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被告地位时,以原告的诉请为准。原告诉请企业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为被告;原告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投资人为被告;原告既诉请企业又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可将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共同列为被告。前述观点的法律依据是:1、前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并不包括在《民诉意见》规定的十种必要共同诉讼中,所以一般以原告的诉请为准,人民法院不应随意的追加被告。2、虽然实体法中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原告仅诉请企业为被告时,可以不追加企业投资人为被告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企业投资人可以通过其他程序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无限责任,在《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了“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3、原告起诉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时,列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为共同被告是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所以可按普共同诉讼对待。
  • 100人看过2024-01-19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之前,独资企业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该由投资人个人的财产承担,受让人是不承担债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仅属于企业经营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也不影响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有提出设立申请;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发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
  • 100人看过2024-01-19
    (一)是股权所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按照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增加,但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依然可就已出质的股权行使质权;不按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保持不变或增加,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发生变化。但是,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是股权数额,而非股权比例。
    (二)是股权所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导致出质股东享有的股权相应减少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委托书、关于出质股权数额变化的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未导致出质股东享有的股权相应减少的,即其他股东减少出资的,出质股权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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