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叫征收率,3%,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才叫税率,13%.
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要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税抵扣.
1、公司名义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清晰公章);
2、个人名义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该个人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必须在该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申请注册;
3、商标标样。
二、商标国内注册流程期限:
查询商标可否注册——办理委托协议后即日申报——半个月到1个月左右(以商标局实际进度为准)下发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10个月左右(以商标局实际进度为准)初审公告——3个月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期满后2个月左右下发商标注册证;
注:上述流程是指商标顺利注册情况,其中可能发生如下例外程序:
1、10个月左右商标局进行实审发现该商标不应该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会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针对该驳回,申请人可在15日内申请复审;
2、商标公告3个月内,有他人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局会下发异议答辩通知书,针对该异议,申请人可在30日内做异议答辩。
一般是扣转账方的。
公司基本账户之间转账手续费是怎么收的?
公司账户汇款: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费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费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另外,再加收0。5元手续费。私人汇款:中行:交易金额的1%;最低1元,最高50元工行:交易金额的1%;最低2元,最高100。
基本账户主要是用来存钱、取钱、转账的公司账户,每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基本账户,此账户为公司正常使用账户,可以随时存入或取出资金,取出资金的方式要通过公司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取。
和平常一样填写即可,只要是国家允许的设备抵扣税款,进项在附表2填写,最后在增值税主申报表"进项税额"一栏填写,最后自动在"期末留抵额"一栏上,本月应纳税额为0(留抵).不管税额大小,只要是国家允许抵扣的设备,以后正式生产有销售额(销项税)就可以逐月抵扣了.
按账目收入填写,做到账表相符.在收入栏目中填0,在进项上按认证的进项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写.
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啊,没有销项,就零申报,有进项,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过了,就申报作进项留抵,留待下个月继续抵扣,如果没有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就在下个月进行认证,一并抵扣就行.
进项税和销项税是针对"增值税"的,本期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再乘以增值税税率,就等于本期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
其他的应交税金有其各自的计算方法.就算没有发票欠也知道是向谁买的啊,对应的挂供应商就是了.付货款是也按正常的现金银行支付.
没有清单不能抵税,需要把这张发票作废,作废后再重开就行了,合同号一般开在备注那里的,税务机关来查账就可以更多的理由可以解释了.如果合同和发票上的内容不对应,到时候税务机关那边一查,又会有很多证明需要开了,到时候搞的麻烦,重一点的,还要罚款的,所以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最好和合同对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股权变更印花税,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同时缴纳。除了印花税以外,若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若是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不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该发票不能作废。应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