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164人看过2024-01-19
    公司名称变更后劳动合同不需要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129人看过2024-01-19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不成的,不能单方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132人看过2024-01-19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形式执行严格的书面变更制度,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换言之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被认定无效。
  • 149人看过2024-01-19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视为签第二次劳动合同。
  • 128人看过2024-01-19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三大纪律” 
    1.合法性原则。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3.利他性原则。 
    (二)劳动合同变更过程的法律风险控制:“八项注意”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2.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3.劳动合同变更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变更劳动合同时,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据实赔偿对方损失。 
    5.如因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必须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时,但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6.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新条款即取代原条款,原条款失去法律效力。未变更的条款继续有效。 
    7.对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特定情况,不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仍应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 
    8.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依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 178人看过2024-01-19
    有效,但是在实务中存在较大问题: 
    首先,公司所采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没有异议合同自动续签。 
    这一做法使得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单独的书面版本,没有单独签订的行为,其劳动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确的约定。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应当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所谓“没有异议,自动续签”的条款,是采取了合同中默示的效力。 
    即使用一种不作为,表明合同方的态度。这种做法不适合使用在劳动合同中。一般的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觉得满意,可以按照原来的条件继续不断履行下去。但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约定。劳动关系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劳动者需要随着年龄的增长、经验的提高,获得更好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如果仅仅凭借某一次合同签订,劳动者就放弃了未来数十年通过劳动合同将改善后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的权利,这不是劳动合同法要求书面订立的初衷。 
    再次,认可自动续签的做法,可能对劳动合同法体系带来重大漏洞。 
    最有可能出现的就是自动延长条款,如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如果劳动者没有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如果认可自动续签的默示效力,就不能否认自动变更的默认效力。认可了这种自动变更条款,那《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将彻底丧失意义。 
    所以,综合来看,自动续约的条款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到期第二个月起支付两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于劳动合同的续签无其他异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续签时,可制作《劳动合同续签确认书》,对双方续签的意思表示及原合同条款的继续履行作一个书面的确认,如此形式上相对比较简化,同时也符合了劳动合同续签的法定要求。
  • 286人看过2024-01-19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正式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天数,对员工进行赔付;另外,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有已经实际履行公司才支付赔偿金,尚未履行的期间,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 132人看过2024-01-19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合理延长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设定试用期试用劳动者、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条款虽然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非必备条款,但是一旦写入了劳动合同之中,那么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严格地遵守执行。 
    试用期的作用是双方“磨合”与“考察”,当某些情形发生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法达到“磨合”与“考察”的目的,那么应当允许双方就延长试用期进行协商。 
    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病假、产假、婚丧假等合理假期的情况,造成用人单位无法进行完整考察劳动者。另一种不常见的情况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生暂时停业等情况,劳动者无法清晰了解用人单位,无法判断是否需继续在单位留任。那么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依据“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进行变更试用期的约定。
  • 164人看过2024-01-19
    合法。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合理延长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设定试用期试用劳动者、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条款虽然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非必备条款,但是一旦写入了劳动合同之中,那么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严格地遵守执行。
    试用期的作用是双方“磨合”与“考察”,当某些情形发生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法达到“磨合”与“考察”的目的,那么应当允许双方就延长试用期进行协商。
    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病假、产假、婚丧假等合理假期的情况,造成用人单位无法进行完整考察劳动者。另一种不常见的情况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生暂时停业等情况,劳动者无法清晰了解用人单位,无法判断是否需继续在单位留任。那么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依据“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进行变更试用期的约定。
  • 141人看过2024-01-19
    试用期内是必须要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双倍工资。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