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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9
    1、记账报税的地区差异

    我国本身地域辽阔,从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情况等各个方面来看,不同地区都有所差异。因此,对于-个行业来说,不同地区收费情况自然是不同的。-般情况下,经济越发达的城市,代理记账费用可能越高,如果在城市不同区之间记账报税费用有所区别。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

    2、记账报税的计费形式代理记账有按月收费和按年计费区别,-般情况下,代理记账都是按月收费。但有些代理记账公司在收费问题上,是按年计费的,客户--次性缴纳一年的费用相对来说比较划算。

    3、记账报税的纳税规模

    同一家代理记账公司,根据客户其纳税规模收取的费用是不一样的,这主要取决于其纳税规模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对-般纳税人收取的费用比对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费用要高。

    4、记账报税的开票情况

    户开的发票越多、费用自然越高。可以说是影响代理记账收费高低的决定因素。

  • 100人看过2024-01-19

    需要准备的有以下几个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3、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然后就是办理软件企业认定,出示下相关证明及说明材料。填写申请表“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填完后这边会帮助直接上传给软件行业协会。

  • 100人看过2024-01-19

    注册一个公司,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当时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公司,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应由股东会作出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9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19

    1、企业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 515人看过2024-01-19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都有哪些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都有哪些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都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19

    1、分公司注册地址应当为办公楼,不得为居民住宅或商住楼等;

    2、分公司注册地址应当与公司的实际地址一致;

    3、分公司注册地址的其他要求。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256人看过2024-01-19

    在申请专利后,如果专利权人想要与受让人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话,则需要双方协商或者是出现了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才可以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形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不能随意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同时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也是不能随意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受让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同时,受让人不得许可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形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解除,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是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只要双方当事人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平等协商,经过努力合同目的亦可以实现。

    即使双方当事人今后根据情况拟终止履行合同,也应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对善后事宜另行平等协商。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形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00人看过2024-01-19

    (一)、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

    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在1986年我国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时候,起草者就曾经提出这样的设想:“对达到破产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业,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延期减免还债的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进行整顿(简称法定整顿),力争使其恢复生机和活力”。按照当时的草案规定,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可以请求调解整顿;调解整顿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监管会审查后,由法院作出裁定;监管会由法院任命,负责监督整顿,并向法院报告工作。遗憾的是,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由于迁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赖行政方面的权力的思维定式,这一设想被否定了,并且被代之以包办主义的、现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无效的行政整顿制度。

    我国破产规范中设立了和解与整顿制度作为破产开始后宣告破产前,可由当事人选择的一种程序,而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然而,这一制度仅在《破产法》中得以体现,显然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法人尚无法适用,且《民事诉讼法》中也未作具体规定。非国有企业在濒临破产时,如果有整顿复兴的希望,我们认为,债务人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整顿程序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非国有企业由于在性质上以及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国有企业的特点,因此,对这类企业的破产整顿时,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中整顿制度的所有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债务人和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灵活地处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项。如在对私营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整顿时,整顿的申请可由企业提出,整顿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

    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提出终结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经过整顿(和解),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破产清算

    (1)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有的国家称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这就表明,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破产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

    从清偿顺序来看,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列为第一顺序,似乎重点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问题在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受该顺序的限制,而就其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就使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清偿置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后,显然不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国家重视职工的基本生活利益,重视社会安定,企业破产意味着职工失业,失业则意味着其生存发生危机。因此,《破产法》应规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最为优先的清偿顺序,以最大限度避免破产的消极因素及其负面效应。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破产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应在破产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制定更加具体、合理、行之有效的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 100人看过2024-01-19

    1.房屋租赁税补交。房产税是所有企业都要交,不交房产税,房租费用不能进账,后期查账要补交,严重的要罚款滞纳金。

    2.实收资本印花税。公司注销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注册资本未到位也是需要补交印花税。

    3.账本印花税。印花税税目中的营业账簿归属于财务账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

    4.各类欠税和罚款。如果不补交各类欠税和罚款是不能直接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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