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现经营亏损是转让好还是注销好,要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而定,企业注销与转让都有一定的优点缺点,不能一概而论。
公司转让的优缺点:
公司转让就是把公司的法人、股东存在工商、税局、银行等信息变更给需要购买的人,原公司信息还是存在的,但已经与自己完全没有关系了,无任何风险,所以相比之下,公司转让就省时、省力、又省费用了。
省钱:公司转让的过程中,即时零转让,也不用出任何费用,除非税务那边有未完结的税款,但这种费用无论公司注销还是转让均需企业缴纳。但如果企业有不错的资质或特点,甚至还能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笔不错的转让收益。
省力:公司转让的事宜可以全程委托,自己只需中途到场确认转让即可。
省时:公司转让如果顺利,前后最多只需十五个工作日,如果税务局办税利索的话,甚至有可能七个工作日,就完成全部证照的转让。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建筑资质跨省转让一般采用资质分立的方式,根据住建部2024年发布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对资质跨省转出有明确说明:企业在分立等过程中,如果在两个省注册了公司,需经资质转出的住建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的住建部门负责初审。
大体来看,办理建筑资质跨省转让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环节:
1、在资质接收的目的地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2、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资质迁移手续;
3、迁移成功后,受让方企业对子公司进行吸收、变更。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如实出资的,转让股权后不承担公司债务,如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情形的,转让股权后仍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
股东转让股权的,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低于股权原价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股权变更,是受让人通过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取得股权后,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确认股权的转让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受让人登记股东名册后,受让人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认可的股东。
2、股权变更登记,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根据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况,将变化后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资料,不具有对世性,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在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后,才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
由以上两方面可知,当公司将受让方的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意味在公司内部,受让方已取得股权,除此以外,公司将受让方的名字(名称)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意味者不仅在公司内部,而且在公司外部,受让方取得的股权也可以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