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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商标专用权取得时间怎么确定
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起算日期,《商标法》第37条规定,“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根据《商标法》第30条关于“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的规定,所谓核准之日,是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的第4个月的第1日。
但是,对于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而言,其核准注册之日往往在初审公告3个月届满之日之后,为此,《商标法》第34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10年的期限,从初审公告之日起的第4个月的第1日起计算,到最后1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最后1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1日为期跟届满日。
《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白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对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而言,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如何计算,不无疑问。为了与《商标法》第37条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起算日期的规定相一致,不至于使这些注册商标仅因被人提出过异议而在专用权有效期限的起算日期方面受到影响。
《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1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这样,虽然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有人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异议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起算时间还应当从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