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服务
2、饮料的生产、销售
3、食品的加工、销售
4、种子的生产、经营
5、成品油的销售
6、化妆品的生产、销售
7、种畜禽的生产、经营
8、肥料生产、经营
9、木材的加工、销售
10、煤炭的开采、加工、销售
11、西药的生产、销售
12、中药材的加工、销售
13、中成药的加工、销售
14、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的生产、经营
15、农药的生产、经营
16、印刷服务
17、卷烟的生产、销售
18、住宿服务
19、歌舞娱乐服务
20、洗浴服务
21、测绘服务
22、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
23、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
2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
25、燃气的生产、经营
26、互联网上网服务;
27、石油钻采专用设备的制造、销售
28、印刷专用设备的制造、销售
29、饮料生产专用设备的制造、销售
30、服装批发
31、文具用品批发
32、房地产中介服务
33、汽车租赁服务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商标权转让要注意的问题:
1、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
2、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5、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主要类别有20类,包括床、沙发、衣柜、床垫等。其他家具商标的相关类别包括以下类别:
第6类商标:这主要是一些五金产品,包括一些家具和门窗的一些金属配件;
第11类商标:此类主要包括照明灯、消毒净水器、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家用电器;
第19类商标:地板,木材等;
第21类商标:这一类包括一些厨具和卫生间的卫生器具;
第24类商标:窗帘、日用品、床上用品、床单、毯子、纺织品等。
第35类商标:这一类主要是广告,即一些营销宣传;
第37类商标:室内装饰、家具维修、维修和家具制造(维修)。
商标权转让要注意的问题:
1、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
2、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5、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1.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知识产权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2.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特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3.知识产权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