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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人看过2024-01-21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32人看过2024-01-21

    非上市公司股东分红的方法:首先会在中报或者年报中出台预案,然后开股东大会,获得通过即可分红。

    分红的资金会在股权登记日进行确权,在分红日将资金打入投资者账户中去。上市公司分红大致可以分为4种形式:

    (1)现金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分红时向股东分派现金。

    (2)股票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这种分红形式即送红股的形式。

    (3)财产股利形式。即公司以持有的财产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

    (4)负债股利形式。即公司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


  • 158人看过2024-01-21
    保管合同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 128人看过2024-01-21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6人看过2024-01-21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1、对内的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包括了股权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就是在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对外转让就是和公司股东外面的人进行的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是对内转让的话,公司的股东就有比较大的决定权,可以不用和其他的股东商量,就可以想转让给谁就转让给谁,股权的交易也很简单,直接签订股权协议就可以完成转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很简单的就完成股权的相互转让或者是全部转让。

    2、对外的股权转让

    和对内的股权转让相比,对外的股权转让程序上就比较的复杂了。股东在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之前,需要把转让的事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给其他股东,还要过半的其他股东股东同意才可以把股权转让出去。

    如果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有些股东态度不明确,没有表明自己是赞同或者是不赞同。更有的股东甚至是不闻不问。这些都是消极的对待态度,要是这些股东不能给出合适的拒绝理由的理由,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想转让股东的利益,还是允许转让的。比如,其他的股东已经接到书面的通知了,但是超过30天还没有答复的,又或者是其他的股东超过一半的人都不同意转让,那么他们本就应该购买股权,但是,他们又迟迟不购买,就可以当做他们同意转让。

    3、其他的股东可以优先偿权

    对于经过股东的同意转让出去的股权,其他股东是可以优先购买这个股权的。如果出现了超过两个股东都想购买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如果通过协商还不能决定的,就按照转让的时候他们出资的比例来决定优先购买权。

    4、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对内或者是对外转让股权增加一些其他的条件,股东在转让的时候还要遵守这些条件。公司的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的时候要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的合同。转让合同从双方签字的时候就开始生效了,也就是说当事人都会受到合同的约束。股权变更以后要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做登记变更,这是一种公示的行为,代表着对外生效了。如果没有登记也不会导致整个转让行为失效,只是这个股权转让的事项本身不能够对抗第三人。所以,建议大家完成股权转让以后,还是要及时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变更登记。

  • 114人看过2024-01-21
    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资本出资;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作为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8人看过2024-01-21

    可以依法解除单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或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违约等事由,导致根本违约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

  • 190人看过2024-01-2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部转让的优先认购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制执行过程中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40人看过2024-01-21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132人看过2024-01-21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其效力:

    (1)解除条件成就前,合同处于有效状态,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解除条件确定的不成就,视为合同不再附有解除条件,合同确定的对当事人继续有效,当事人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3)解除条件成就后,合同一般情况下即时失去效力,合同权利义务自动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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