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中介签独家代理解除方式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解除和中介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1、股东退股后公司债务不需要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退股后,股东不再享有股东资格,对公司债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委托是指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书,被委托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如下:
一、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法定代理和指定代表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诚信的基本上,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
二、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
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
首先明确告诉大家,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肯定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
1.股权转让与股权出资的法律性质不同。
股权转让是股东通过出让股权获得对价,本质上是以股权为标的,与货币所有权、债权、股权置换的买卖行为。而股权出资是出资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股权转让过户是其必经程序,这与其他出资形式,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财产权转让过户无异,因此,尽管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在形式上均实现了股东的变更以及股东权利的移转,但股权转让与股权出资仍然具有本质区别。
2.行为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
股权转让一般只涉及转让人和受让人两方的利益,只有在特殊情形如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才会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但其对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一般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在股权出资中,因为要发生股东变更,所以往往要涉及到股权所在公司、出资人和被投资公司三方的利益,同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3.行为的对价不同。
股权一经转让,就意味着转让方在其转让股权的范围内退出了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地位和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也随之丧失,其所获得的对价一般不会是股权,而是货币、实物等股权以外的财产;而在股权出资的情况下,出资人将股权投资于新公司,获得的是新公司的股权,而且,其仍可以通过新公司,以新公司股东的身份间接地分享原股权所在公司的权益。
4.股权转让与股权出资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1)股权转让适用民法典中的买卖合同规则、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规则。股权出资主要适用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规则和出资规则,如出资比例限制、评估作价规则等;
(2)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出资的,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该股东以其所持股权进行出资而予以购买,或者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出资就会陷入僵局,不能达到出资人以股权出资的预期目的。而就股权转让而言,无论何种限制,均不会对出让人的预期目的即股权的移转造成实质性障碍;
(3)根据规定,瑕疵股权不得出资,但《公司法》并未对瑕疵股权的转让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