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亲自持有公司股份,就会找个人代持股份,当名义股东。倘若,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破产、解散后,债权人能不能向名义股东追债呢?
在实践中,债权人一般不能向公司股东追债的: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只要公司股东已经实际足额出资了的,公司债务就与股东无关。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公章。
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民法典》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
股东权利是指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股权所有人在企业中根据《公司法》登记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与所有权、财产权、出资人权利相比,股东权是最明确、最清晰的权利。股东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权利的内容是全面的。公司法理论将股权分为自利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属于财产权,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是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一般为非财产权,如表决权、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监督权等。本质上,公司只是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所以自利权是有目的性的权利,而共利益权只是实现自利权的手段性权利。
2、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而形成的权利。通过向公司出资,投资者将失去其投资财产的所有权,以换取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3、股东权是一种成员权。股东以公司法人的身份投资设立公司,成为该法人的成员,从而取得成员权。成员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成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纯粹物权或债权,也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纯粹人格权或身份权。会员权指的是权利,其实更像是一种资格或权限。其本质是群体成员根据其在群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威。
一般来说,反担保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签订反担保合同的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双方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3、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4、反担保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
如何确定抵押贷款时间长短,就抵押贷款方式而言,传统抵押权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确定的,属时点上的贷款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属时期上的贷款债权。怎样确定最高额抵押中“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时间长短,时间的确定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属性而定。
一般而言抵押物系动产,因其价值变化大而宜约定一年;抵押物是不动产,因其价值变动小宜约定二年;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按其价值构成比例加权平均测算,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一般都是借款,且借款人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贷款还清的。
因此对一般企业抵押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抵押,就是将抵押人的资产一次性办理抵押,或期限长一点,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确定的抵押资产值签订抵押合同,并以不超过抵押值为尺度,作为借款的最高额抵押贷款限额,在最高额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贷款。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
首先明确告诉大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肯定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