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主要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态。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公司投资无论是通过买卖股票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还是通过认购公司发行股票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章程都无权剥夺其股东资格,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享有股份回购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提存受难领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会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不适用。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2、停牌又称“停止证券上市”,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或复核,如发现某上市证券不宜继续上市时,交易所可开具“停止证券上市通知书”,暂停其上市的规定。
3、因此,股权质押与有价证券的性质完全不同,股权质押不适用停牌。
(1)权利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作者创作作品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或者是著作权合法的承受者,如作者的继承人。邻接权的主体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者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付出的不同于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
(2)保护的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原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权利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邻接权的内容因传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等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对作品的修改权、出版物装帧形式的专有使用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5)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
二、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
三、显示股东身份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
六、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股权
股东的转股权是说股东不愿持有股份时怎样退出公司。
七、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
八、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这就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
股权质押信托是指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
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股权质押类的集合资金产品中,多数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向投资者融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收益。
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同样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
作为此款产品的保底资金,产品兑付有问题时,先亏损这笔钱,当产品的投资收益较好时,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得超预期的收益。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