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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0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以便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涉及以下因素:

    1、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资金的投入方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以及该项目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

    2、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确定大体的范围,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发展;

    3、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

    4、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

    1、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做出变更;

    2、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3、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20

    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门槛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目前国内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已于6日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银行和成都银行,这3家公司将分别在、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其中,在浦东新区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拟为5亿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出资2.55亿元,占股51%;**集团出资1.5亿元,占30%;**嘴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出资0.95亿元,占19%。

  • 100人看过2024-01-20

    商标一般要走以下流程:

    1.查询商标名称是否已有相同或相似商标存在,还需确认商标注册的类别,注册的商标所在的行业和服务。

    2.准备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一般需要出示您的身份证及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企业名义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让他们做商标申请文件,以及提交商标申请文件。

    4.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商标审查(9—12个月)、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3个月),公告无异议,就可以领取商标证。关于注册商标额费用,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3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

  • 100人看过2024-01-20

    公司注册地与办公地点不一致法律风险是会受到一至十万的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营业执照地址需要提供《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且需要在迁入新地址之前变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0人看过2024-01-20
    办公用品属于商标的第16大类。

    本类尤其包括:切纸刀和切纸机;夹持或保护纸的套、封皮或装置,例如:文件夹,夹钱用夹子,支票簿夹,夹纸曲别针,护照套,剪贴集;某些办公用机器,例如:打字机,速印机,办公用邮资盖印机,削铅笔器;艺术家和室内外油漆匠用绘画涂漆用具,例如:艺术家用水彩颜料碟,画家用画架和调色盘,房屋油漆用辊子,颜料盘;某些一次性纸制品,例如:纸围涎,纸手帕和纸桌布;某些不按照功能和用途分类的纸制品和纸板制品,例如:包装用纸制袋子、封套和容器,纸制或纸板制雕像、塑像和艺术品,诸如纸制小雕像、镶框或未镶框的平版印刷品、油画和水彩画。

  • 100人看过2024-01-20
    1、自身主要类别申请保护。企业必须将主营业务的所在类注册商标,比如销售服装,就把服装先注册。

    2、必须注册利害关系的行业类别。比如销售饮料类的,需要同时注册农药类别;做食品的,需要同时注册马桶类别,避免他人对自己经营多年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3、互联网及广告必须注册。互联网及自媒体时代,因为宣传推广需要,企业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地借助公众号、网站平台等互联网工具向消费者提供,品牌侵权案件、名字抢注案件屡屡发生。

    4、对行业附属的产品类别进行注册。商标注册不仅要对本行业类别需进行保护,附属产品的行业也是需要保护的,如员工服装,以免有一天,公司员工统一服装印个标志,商标拥有者过来要求换衣服。

    5、注册相关近似商标,作为防御使用。如果留心的话就会发现好多企业会去傍自己的品牌搞得好像都是山寨的似的,其实这是企业保护自己品牌的一种方法。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20

    1、进行商标注册证申请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然后提出的。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十个工作日商标局会给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左右。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以上顺利注册下来的时间一般在12—18个月左右。

  • 100人看过2024-01-20

    竞业限制的领域一般由双方在竞业限制中约定,主要包括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100人看过2024-01-20

    隐名投资,又称为股权代持或者股权信托,本文为了行文方便,统一表述为隐名投资。无论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是外资法司法解释一均没有直接在文字中体现“隐名投资”四个字,但分别在相关条文中就隐名股东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解释,投资人在运用隐名投资方案时,需要注意三个确认:

    一、实际出资者股东地位的证明文件的确认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规定中明确:“当事人之间就股东资格产生争议,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的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外资法司法解释一就同一问题则以但书的形式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第14条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第15条第一款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清楚地表明,法院审理股东确权之诉,并不依据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而依赖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其掌握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实际投资者的股东地位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实务中,出资证明书系重要的证明股东取得原始股东地位的证明文件,但由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规范,有相当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因此,原始出资的实际投资者应当注意保留银行的汇款凭证,该汇款凭证多数汇给名义股东,其金额应当与实际投资者主张的金额相吻合,并且在隐名投资合同中约定,由公司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按照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以及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而继受取得则依赖于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赠予合同或者遗嘱等法律文件。继受取得的实际投资者应当注意从股权出让方处取得原“出资证明书”。

    二、合法性确认

    外资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同样明确实际出资者的出资“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并且在第25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合同编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民法典》合同编第52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隐名投资合同无效的就是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对外商投资企业依然实行较为严格的准入审批的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投资的领域如果涉及《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限制或者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的,则隐名投资合同可能因此无效。同样,即使是非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实际投资者在金融、国家防御以及自然资源相关领域投资的,其隐名投资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因此,实际投资者在考虑通过隐名投资的方式设立企业或者受让企业的股权时,应当事先对拟投资的企业是否存在强制性法律的禁止或者限制性的规定作尽职调查,以避免投资损失。

    三、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确认

    在隐名投资中,实际投资者需要注意除了与名义股东之间需要通过一纸《隐名投资合同》确立双方的代持股权的关系外,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样至关重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外资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 100人看过2024-01-20

    需要资料如下:

    1、集团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集团章程;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行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也就是租赁合同以及产权证复印件;

    11、成员企业加入集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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