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2人看过2024-01-20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划分具体如下:
1、基本税率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3、高新技术企业15%;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15%;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
8、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
9、非居民企业:10%。
-
155人看过2024-01-20
1、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
(1)、优先债务: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次优债务:企业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2、处置原则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3、处置方式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1)、欠债还钱:清偿债务
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财政弥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承债并购、债转债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债转股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挂账备案;
(6)、人死账销。
-
143人看过2024-01-20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分别如下:
1、合理性体现在增加了企业资本、缓解了企业债务危机、能够保证生产持续且稳定进行等;
2、局限性体现在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
252人看过2024-01-20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将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款所属期限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
2、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或证件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报送如下资料:
①纳税申报表。它是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印制的由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其内容因纳税依据、计税环节、计算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②财务会计报表。它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及其他有关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格式和序列编制的用以反映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的时期内经营活动情况,或预算执行情况结果的报告文件。不同纳税人由于其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表也不一样,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种类也不相同。
③其他纳税资料。比如: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境内外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件;个人工资及收入证明等等。
(2)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要报送的资料有:
①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②其他有关资料。通常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公司章程等。
-
387人看过2024-01-20
1、包含的成员不同。
股东会包含的成员为全体股东;董事会成员为全体股东中的部分人员或全部人员;管理层包含的成员为股东、非股东(总监、经理、班组长等人员)。
2、产生方式不同。
股东会的产生方式是公司法赋予的,认购股份即为股东会成员;董事会的产生方式是依据企业章程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可设董事会,也可不设董事会。管理层的产生方式较为多样,有选择产生,也可以由任命产生。
3、权限不同。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管理层则依据职位高低不同具备不同权限,但均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权限内开展工作。
4、除名方式不同。
股东会成员的除名方式需依据相关法律召开股东会议并产生决议,由股东出售或转让其股权而除名,且需办理经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董事会成员的除名方式为召开股东大会罢免或董事会成员自行辞职。管理层的除名方式较为多样,可以是前两种方式,也可以是直接开除或免职(非股东)。
-
153人看过2024-01-20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
1、转让的客体内容不同;
2、转让的来源不同;
3、转让的主体范围不同;
4、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其他区别。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48人看过2024-01-20
1、成立基础: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较多约定性特征。公司则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较多法定性特征。
2、出资人要求: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人合”的基础,合伙人应为自然人。而公司则无此方面的限制。
3、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仅有相对的独立人格,且不具法人资格。公司有绝对的独立人格,且具有法人资格。
4、管理权利: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以及其他约定自行决定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公司相应的管理权由公司治理机构行使,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公司治理机构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
5、财产关系:合伙企业仅强调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并不强调财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公司强调的是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必须严格分离,同时公司的财产应具有完整性与独立性。
6、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盈亏分配由合伙人自行约定,无约定时平均分配盈余并平均分担亏损。公司的盈亏分配,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进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责任承担: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则以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
130人看过2024-01-20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2、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3、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权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155人看过2024-01-20
1、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的重要标志,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司有权更改其名称。但由于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同时公司名称进行过专门的预先核准登记,因此,如果变更公司名称,则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并进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
2、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时也是对外进行业务联系的固定地点,因此,公司的住所只能是唯一的。为便于政府监管机关监管和业务往来,公司变更原住所必须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公司的监管部门批准的公司业务经营行为的法律界限。公司的经营方式,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或方法。
4、公司的经营期限与经营场所。公司的经营期限是指公司章程或经营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是指公司主要业务活动的处所。
5、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法定职权的签字人。
6、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7、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资本数额。公司资本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使公司债权人利益重要的物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
8、公司组织形式。
-
131人看过2024-01-20
1、公司的注销、设立和变更。在公司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中,因参与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无须进行清算即可进行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则应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召集创立大会,办理相应的设立登记;在公司的吸收合并中,吸收他方而继续存在的公司,因股东、公司资本、公司章程都发生了变化,则应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公司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合并时,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其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合并后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受的权利与义务既包括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也包括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
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公司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合并后,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合并协议的有关规定,当然转换为合并后续存公司或新设立公司的股东。不同意合并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并时的公平价格,收买其持有的股份,放弃合并后续存公司或新设立公司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