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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人看过2024-01-21
    1、合同订立的过程:
    (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3)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2、合同订立的后果: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是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
  • 114人看过2024-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见,出资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受限已具有法律依据。

    (1)股东权利的受限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而不包括表决权、知情权等共益性股东权利。司法解释(三)的该规定消除了学界、司法界长期以来对瑕疵股东权利受限范围的争议。

    其实,瑕疵出资的股东,首先应当限制的是表决权。因为“资本多数决”是公司表决机制设定的基本价值观,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基础与对价,而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首要权利。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方可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试想,承诺出资一个亿而实际出资一百万的股东,其与公司的利益绑定和风险承担如何与实际出资一个亿的股东相比,在这种情况下,其表决权如何能站在公司而不是自身的角度行使?对于知情权,由于目前的公司法并未规定其行使的持股时间与持股比例,因此没有限制的法律依据。

  • 428人看过2024-01-21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登记版权官费是多少钱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登记版权官费是多少钱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

    3、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5、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6、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7、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

    8、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9、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登记版权官费是多少钱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198人看过2024-01-21

    (一)民事责任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43条等规定,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等权利。可见,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和第84条第2款之规定,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6条和92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同时,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理应获得赔偿。

    (二)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0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针对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等相关法条之规定,如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未能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等,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有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受到刑罚的制裁,构成抽逃出资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 132人看过2024-01-21

    1、股东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进行股份转让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

    2、在股东死亡后(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股权过程中应当关注该公司的章程以及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除了要注意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善外,还要对若出现新的未参与遗产分割的合法法定继承人等各种情况的处理进行约定,从而减少今后产生争议或者诉讼的可能性。

    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56人看过2024-01-21

    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2、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3、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是平等的,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和类型是相同的;

    第二,所有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期待权,法律应保持和保护股东的期望;

    第三,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权利的行使在状态上是有差异的,但是这种差异可以依据股东自愿增减其所持股份而发生变化;

    第四,这种平等要求控股股东不能通过任何特殊途径获取股份收益以外的额外利益,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单独弥补自己股份收益的损失。股东平等原则是调整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它适用与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全部法律关系,凡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独立的、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

    4、股东平等原则所体现的是一种相对的、实质的平等,它并不笼统地禁止所有的股东间的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是在股份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并对后者具有矫正和补充作用,广泛地渗透于股东权保护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全过程。概括而言,有利于防止和救济资本多数决之滥用,使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形成实质上的平等。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又将保护公众的投资热情,保持资本市场存在活力。

  • 113人看过2024-01-21

    1、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很少出现股东会僵局,因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东会僵局一般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

    2、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的产物,也是人合的产物,因为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观念矛盾,经常会在某些问题上达不成一致,当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的情绪化抵触时,阻碍公司运行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发生,导致公司无法形成决议,公司运行陷于僵局,使公司身陷泥潭,前进不能,后退不得。

  • 149人看过2024-01-21

    (一)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三)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

    如果公司大股东不愿分红,利用表决权故意阻挠,导致股东会无法通过分红的决议,小股东还可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实施司法救济。

    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种情况下,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9人看过2024-01-21

    1、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

    2、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即通过出资、认缴出资方式或者受让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

  • 133人看过2024-01-21

    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显名股东要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显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公司;可以为单独的自然人,也可以为多个独立的自然人。

    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不实或相信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的第三人因与隐名股东的债权债务关系扣押隐名投资的股权,显名股东不得以自己为登记的股东予以对抗;隐名投资出资不实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隐名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并非为登记的股东予以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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