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58号四川成都某某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某某桃片有限公司、余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护“老字号”的法律,本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在“老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情形下不正当竞争情形的认定,及“老字号”与注册商标平行使用的规则,可以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成都某某合川桃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就其虚假宣传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5日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最后的裁判要点指出,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