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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人看过2024-01-20
    1、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
    2、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 154人看过2024-01-20
    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效力也是有效的。其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的,法律对此的规定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因此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其能够独立签订民商事合同。
  • 135人看过2024-01-20
    公司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
    1、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
  • 397人看过2024-01-20
    1、合伙企业的形式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
    2、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形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各合伙人有份额分配,债权人可以向全体合伙追诉全部债务、也可向某一个合伙人追诉全部债务。
  • 163人看过2024-01-20
    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有:
    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债务人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但确认重组损失;
    2、债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对于实际收到或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等,以实际收到或预计收到的价值入账;实际收到或预计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账款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 132人看过2024-01-20
    公司破产清算后债务根据顺序进行依法清偿。公司破产之后要以清算之后的公司财产来清偿债务,债权人也要积极主动地对自己的债务进行主张。破产的公司会按照债权人的主张来偿还所欠的债务。如果清算之后公司的金额不足以还清之前所欠的所有债务,则之前已经申请主张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清算后的金额的分配。
  • 144人看过2024-01-20
    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包括:
    1、约定解除,根据合同约定达到解除合同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
    2、协议解除,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当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100人看过2024-01-20

    餐饮产品商标类:第二十九类,肉类及蔬菜制品。主要包括肉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如烤鸭、泡菜、丸子等。

    第三十类面类及谷类制品。本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以及调味佐料,如饺子、包子、馅饼、米粉、汉堡包等。

    餐饮服务商标类,第四十三类,提供事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包括由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以及为使在宾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务,如旅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等。

  • 763人看过2024-01-20
    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收入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未约定分配比例的,应当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 100人看过2024-01-20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

    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

    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可约定雇员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在离职时一次或分次给付;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如分配股票、给付高额退休金等。至于补偿金额则应是合理的,具体可根据雇员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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