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3、携带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和修改之后的章程,原版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
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
5、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交纳变更登记费用);
6、向税务部门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且提供复印件,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7、到相应的之类技术监督部门申办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竞业限制最长期限2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1、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凡一类的一种商品或本类数种商品,都可以作为一个商标提出申请,填报一份申请书,交纳一份注册费;凡两种以上的商品不属于一类,则按类分别申请,并按份交纳申请书和注册费。
2、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书式填写申请书。
3、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同时报送商标图样10张。
4、提交其他材料。
5、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交纳申请费、注册费。
6、一个商标可以申请几个类别
我国将各种商品服务分为45个大类,各大类下又细分为多个小类。
1、提前设计好要注册的商标。包括商标图案、中文和英文的名字。
2、确定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分45大类,每个大类下再分小类,要确定注册商标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产品名。
3、提前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到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查询该商标是否被人注册了,如果被注册了就要更改商标后再提交。没有注册即可提交注册申请。
4、到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资料。个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各2张、商标的设计图案6张、带本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再交1000元费用给商标局,不管有没通过都不退还费用。
5、等待商标局的审核。一般需要12~16个月出结果。
6、公示期。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后,即进入3个月的公示期,任何人有异议的都可以提出,如果没有异议的即可以成功注册。有异议的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答辩通过后即可成功注册。
7、商标的公布。通过了公示期后,商标局会发文公布该商标成功注册,即可以使用。此时商标即受法律保护。
依据我国商标分类目录表的规定,餐饮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的类别可以是第43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
核心类别
第43类:餐饮、餐馆、茶馆、酒店、住宿等;
第30类:咖啡、茶、面包、糕点、甜食等;
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
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
重要类别
第08类:餐具(刀、叉和匙)等;
第29类:腌腊制品、罐头食品、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等;
第31类:新鲜水果、蔬菜、活动物等;
第33类:白酒、红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含酒精饮品等;
第39类:物流、配送、仓储等;
第40类:食品加工、剥制加工、茶叶加工等;
第44类:营养与饮食指导、保健等;
餐饮产品商标类:第二十九类,肉类及蔬菜制品。主要包括肉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如烤鸭、泡菜、丸子等。
第三十类面类及谷类制品。本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以及调味佐料,如饺子、包子、馅饼、米粉、汉堡包等。
餐饮服务商标类,第四十三类,提供事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包括由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以及为使在宾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务,如旅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等。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竞业限制最长期限2年。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一)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使用注册商标。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理维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维权时,要注意避免对公共领域或者属于公共资源的内容,以及他人正当合法权利不当维权,应当尊重他人依法正当使用的权利,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词汇或者地名,因其本身具备固有的含义,属于公共资源。注册商标含有上述要素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合理审慎行使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该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应限制或者禁止其他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这些词汇或者标志。
(三)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在从事餐饮类商品或服务相关经营活动中,应当尊重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避免产生商标侵权纠纷,其他市场主体在使用注册商标非显著部分时,应当仅使用词汇的固有合义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不得攀附他人的商标商誉,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正当使用应当符合语言使用习惯及商业惯例,不应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不应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