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就是一个物品,在现在的中国市场上还没有存在,发明人发明出来之后,依法享有该物品的专属权利的意思,那么国际专利申请是什么?国际专利申请流程是什么?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国际专利申请是什么
国际专利申请是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某一缔约国的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国际专利申请流程:
国际专利申请流程第一步:提交申请
申请人以一种语言,提交一份满足PCT形式要求的国际申请,并缴纳一组费用。
国际专利申请流程第二步:国际检索
由“国际检索单位(ISA)”(世界主要专利局之一)检索可影响发明专利性的公开文献,并对发明的可专利性作出意见。
国际专利申请流程第三步:国际公布
国际申请中的内容将自最早申请日起18个月届满之后尽早公之于众。
国际专利申请流程第四步:补充国际检索(可选)
由愿意提供补充检索且未参与主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执行,查找进行主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因现有技术在语言和技术领域上的多样性而未能检索到的已公布文献。
国际专利申请流程第五步:国际初步审查(可选)
经申请人要求,国际公布后(通常是在对原申请做出修改的情况下),由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附加的专利性分析。
国际专利申请流程第六步:国家阶段
PCT程序完成之后,申请人开始直接向希望获得专利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寻求专利授予。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际专利申请是什么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2、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基本流程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欠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置;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开头写上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信息。
2、合同第一条款应当写明合伙宗旨。
3、第二条写明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4、第三条写明合伙期限。
5、第四条写明出资额、方式、期限。
6、第五条写明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的方式。
7、第六条写明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以及出资的转让的条件、方式。
8、第七条写明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二、收购(acquisition)通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具体来讲,依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横向收购、纵向收购与混合收购等多种类型。
三、兼并,则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词汇,并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混用的情况。因此,对于它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争议很多。在我国,兼并有时与吸收合并同义,有时又与收购相同。具体来说,目前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包括:1.承担债务式兼并;2.购买式兼并;3吸收股份式兼并;4.控股式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