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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21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154人看过2024-01-21

    不允许企业和员工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203人看过2024-01-21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是不需要的,当事人之间只要确定好合同细节,就可以签订合同。

    若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没有损害房屋等需要扣减押金的情形,则不需要交押金。原来交付的押金可以继续作为租赁合同的担保金。如果有需要扣减押金的情形,则承租人还需要补交押金。

  • 105人看过2024-01-21
    两者没有太大的必然关系。公司债权人和普通股股东是没有必然联系。唯一的联系是在公司倒闭进行清算的时候,两者的获得清算资金的相关证据。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公司债权人只和公司有债务关系。而股东是和公司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资金会随着公司利润变化。普通股票股东可以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票的股息收益是不确定的,股息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公司盈利的多少及其分配政策。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付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的求偿权后还有剩余,普通股票股东有按股份比例取得剩余资产的权利。公司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债权人,此分类是依传统民法以及针对公司制度所为的分类。
  • 123人看过2024-01-21

    公司股东不能随便退股,就算法人签字了也不可退股。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股份,不能撤股。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别的股东。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时候,别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包括公司连续5年不分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在盈利。在不分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上投反对票的股东。公司合并、分立或转移主要财产的。营业期限到期,不愿续期的股东。公司股东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散其公司,包括公司股东会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了股东会无法达成任何有效决议。公司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

  • 124人看过2024-01-21

    人民法院是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所以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都会受理,但超过3年诉讼时效的,原告一般会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14人看过2024-01-21
    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生效合同产生一个义务群,这个义务群主要包括四种合同义务:
    1.主合同义务
    主合同义务又称为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能决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通过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当事人所

    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即可判断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借用关系或租赁关系。主合同义务是典型的约定义务,是生效合同关系里当事人所负担的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往往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反主合同义务而不具备免责事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

    2.从合同义务

    从合同义务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是指主合同义务之外,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从合同义务主要辅助主合同义务来实现交易目的,既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产生。违反从合同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3.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为附随义务。就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而言,学者公认的有以下几种:(1)注意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或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2)告知义务,又可分为: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业务上的告知义务;忠实报告义务;给付不能告知义务、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时,有关债权、债务的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继续合同中影响合同履行情况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告知义务;(3)照顾义务,又可分为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4)说明义务;(5)保密义务。附随义务属法定义务,违反附随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但附随义务不具备执行力,不能通过执行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存在是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责任。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相对于主给付义务来说,都具有辅助作用,有利于当事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两者以可否以诉独立请求履行为区分标准。从给付义务相对的债权人享有债权的请求力与执行力,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其履行,而附随义务不能成为债权请求权行使的对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又称为间接义务,是指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不利益而已。违反不真正义务,由义务人自行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因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1)违约责任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违约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由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当事人不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因违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建筑工程施工人交付的工程不符合质量约定,对发包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施工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109人看过2024-01-2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137人看过2024-01-21

    可以提供担保,但担保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可用股东自己财产担保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62人看过2024-01-21

    1、专利权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前期沟通;

    2、确定专利权评估的目的及范围,根据国家收费标准进行协商收费;

    3、评估机构派遣小组进驻现场考察专利研发的情况,搜集专利评估所需资料;

    4、搜集完专利评估资料后返回,评估机构撰写报告;

    5、出具评估报告草稿与专利权人沟通;

    6、出具报告正式版本收取剩余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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