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可以。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其他民事责任。承租方强行占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出租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运输货物损失赔偿的方式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或者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四、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