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履行时间不明解决方法如下: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就算就出让金问题未合意的,合同也会成立,如果未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不成立。
定金条款要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有效。
2、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3、合同必须明确款项的性质,标明“定金”字样。
4、应当在定金条款中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公司。
“当事人因股东资格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因为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而非个人,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是在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中才具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
普通合伙财产质押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包括:
第一,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第三,该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质押合同的质物不能是禁止流通的物。
2、董事。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事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熟悉。当出现影响公司前途、股东重大权益、公司重大利益等问题,需要由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赋予董事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3、监事机构。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负有公司监督职责,对于董事、经理等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情况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相应决定的,应当赋予其提议权
上述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员要求、比例限制,表明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并不是可以随时、随便就能够召开的会议。只有当公司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或者出现重大问题时,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一般性、经常性的问题,可以在股东会的定期会议上解决。
没有营业执照签定的合同是个人的就有效,要是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就是无效的。
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