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1、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2、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形式审查是合同管理的基本工作,其目的是利用规范的管理手段事前防范合同风险。
合同形式审查的方法,主要是依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及流程规定,对合同前置审批流程、合同资料、文本表述、逻辑结构等内容的审查,该项审查一般不涉及具体的法律实体问题。
违法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该工程不存在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违法建筑工程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法院判决认定该工程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并无不当。违法建筑不能进行拍卖、折价,并存在通过民事判决将违法行为合法确权的嫌疑,所以不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按照要求报告委托事项是受托人的义务之一。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在委托理财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往往很难界定。受托人未尽报告义务,侵犯了委托人的知情权,而其是否会对委托资产造成损害,则不无疑问。委托资产在受托人的管理下,只要受托人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则无论其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均不会对委托资产产生实质影响,履行报告义务与委托资产损失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然而,如果不对未尽报告义务的受托人进行相应制裁,无疑放纵其对委托人权益的漠视。
2、未尽报告义务应区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在实践中,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对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