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但30天未满,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30天是给予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工作的期限,30天未满,用人单位可以办理解除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劳动者应了解单位基本情况;
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应标注清楚;
关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约定;
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
劳务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区别为:
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管理,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其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公司。而劳务工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
如果企业擅自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一般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需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股东履行义务就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
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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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但要是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自愿”离职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劳动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是会不同的,虽然劳动期限一般是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但是劳动期限对应的试用期长段,在法律法规上却是已经确定了的。
区别:
1、工资不同。试用期的工资是转正后工资的80%;
2、辞退意愿不同。试用期期间,员工觉得自己不适合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原因,可以随时走人。转正后必须通知老板,得到批准后才可以离职,否则员工将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老板不能无故辞退员工。
3、劳动补偿金不同。试用期被辞退是没有任何补偿金的,转正后被辞退会得到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