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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人看过2024-01-18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 144人看过2024-01-18
    根据1|《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用人单位应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至于假期超过3天的,全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统一标准。但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职工除了享受的3天婚假外,符合晚婚年龄(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应当增加婚假一周。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10天婚假期间的工资、奖金按如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还要说明的是,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311人看过2024-01-18
    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认为工资就是薪酬的代名词。实际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才竞争的愈演愈烈,应当把工资和薪酬分为两个不同概念看待。
    在现代企业的分配制度中,对人力资源企业中任何一名员工实行的是工资制,对人力资本企业中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等实行的是薪酬制。前者是由人事部门决定的,后者则是由董事会直接决定的。工资是人力资源作为劳动而享受的回报,而薪酬是人力资本作为资本享受的回报。
    薪酬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由此可见,工资不等于薪酬,工资包含于薪酬中。把工资等同于薪酬的说法是错误的。
  • 123人看过2024-01-18
    根据原劳动部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1|《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无论何种计法,根据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301人看过2024-01-18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两种情况分别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128人看过2024-01-18
    1、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2、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4、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5、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150%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300%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300%的规定支付工资。
    7、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8、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9、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 139人看过2024-01-18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 215人看过2024-01-18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颁布的1|《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的条件: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
    患病住院,显然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工资,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病假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204人看过2024-01-18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按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只要用人单位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即为拖欠劳动者工资。
    有时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主要是因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确实发不起工资,但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是因为不想支付工资,一拖再拖,拖得劳动者都懒得去要或因为各种原因没法讨工资,最后单位成了唯一的赢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 155人看过2024-01-18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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