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国家事业单位编外临时聘用人员;
3、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4、商业企业员工(收银员、销售人员、文员等);
5、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6、工业企业员工(司机、仓储人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延长员工试用期的补充手段。
两者联系是:
劳务派遣的员工和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但岗位外包后,单位买到的是服务,不涉及劳动关系。岗位外包受《民法典》制约,劳务派遣受《劳动合同法》制约。岗位外包是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战略出发产生的劳务经济。劳务派遣完全以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
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被限制在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内。为规避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多数企业把劳务派遣转换为岗位外包。然而实际操作中是有很多争议的。
2、有利于转移法律风险。与用工单位相比,劳务派遣单位通常具有更为丰富的人事管理经验,并且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更为熟悉。因此,一旦未来与派遣员工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可以得到派遣员工的配合和帮助,并依法转移一些法律风险,以便更好地解决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为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延长了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串通规避有关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行为。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劳动者本人日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劳动者本人小时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工作内容。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