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务工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2、协调程序。不愿协商或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程序。务工者和用人单位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法院审判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当劳动者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需支付辞退赔偿金的情形有:
1、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降低合同待遇,劳动者不续签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试用期内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一,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的处理方式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决定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决定不续签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外,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进行确定。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履行
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