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 1 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 1 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如果员工发朋友圈诋毁公司的竞争对手是公司的工作要求,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权的,公司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员工的朋友圈纯属个人行为,公司未作任何要求,则由员工自行承担责任。判断标准:1、员工的朋友圈是仅作为个人社交场所,还是具备经营属性;2、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员工本职工作的关联程度;3、直接受益人是员工还是公司;4、该行为是否处于公司的意志等。
可以,我国法律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认为侵权纠纷,以填补损害为宗旨。因此,对于人身受到侵害的雇员而言,只要能够弥补损失即可。雇佣者购买商业保险,发生风险时商业保险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后,雇佣者对商业保险已承担部分不需要再承担责任,也就减轻了自己的责任。
不能,绩效奖金属于员工工资的一部分,未约定考核标准,但应当按实际支付绩效奖金的计算方式认定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公司亏损是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并非员工的绩效奖金引起的,二者不是一个概念,也没有关联或者关联性不大。除非能够证明员工的绩效奖金是由公司的盈利决定的,否则不能因为公司亏损就拒绝发放绩效奖金。
不可以,绩效奖金一般只与员工的工作业绩相关,属于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公司亏损是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并非员工的绩效奖金引起的,二者不是一个概念,也没有关联或者关联性不大。除非能够证明员工的绩效奖金是由公司的盈利决定的,否则不能因为公司亏损就拒绝发放绩效奖金。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按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义务,违反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分公司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具有用工权,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分公司没有依法登记,且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用工权,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有总公司的授权,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是总公司,而非分公司。
即,判断分公司是否有用工权,主要看其是否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只有用工权,才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